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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 2013年6月28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安全畅通,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水运资源,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黄河兰州段内航道、航道设施和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活动,适用 本条例。 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旅游、城管执法等部门和航道沿线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航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建管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口新十十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人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航道建设、养 护资金列人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非法占用 对损坏和非法占用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 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衔接。业靠赢单醛期 新建、改建、扩建航道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 T 第八条本市航道发展规划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 执法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意见,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动里门确骨 第九条规划、水务、建设等部门制定行业专项规划或进行工程设计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求交 通运输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航道建设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航道建设资金的来 · 41· 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 (三)社会投资; (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航道和港口的建设及各类设施的设置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规划统一审批和管理。 航道建设应当加强与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和项目的协调,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 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务、市政、生态保护、旅游观光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航道建设工程项目、疏浚整治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依据国家航道技 术等级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行洪安全要求,不得危及通航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建设的水工程 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 航道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对本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建设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相关单位在通航水域内建设桥梁、设置水上水下管线、取水口、排水口、闸坝等与通航 有关的设施,应当征得市交通运输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港口码头区域的界限划定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港口规划编制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港口码头区域是港口生产、建设、开发、管理的专用区域。 港口岸线的使用,由县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批准。港口及有关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关 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在港口码头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应当经市交通运输部门 第三章养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 障航道畅通。承担航道养护作业的专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养护作 业合同的要求实施航道养护。 第二十条专业航道施工单位在养护航道时,需要设置临时码头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水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手续,养护疏浚工程结束后,设置的临时码头应当及时予以拆除。/珊A 交第二十一条进行航道建设和养护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和索取费用。六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侵占、损害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来(一)擅自挖土、采砂采石;为出特是间,顺风的主内人好妞妞限十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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