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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2010年6月22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章 再利用与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 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 — 1 —济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 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 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条例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 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 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条例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 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 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 的方针。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 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 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循环经济宣传、 — 2 —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推广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循环经济发展情况的宣传报道,普及循 环经济科学知识。 第七条 对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本条例 规定职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处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 家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本市的循环 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循环经济评价指标,对区(市)县人 民政府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指标完 成情况作为对区(市) 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 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主管部门 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 信息系统和 技术服务体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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