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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 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 1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 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 司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 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监督法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 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 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 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 — 2 —织实施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 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 工作报告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 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 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 建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 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议题的建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议题的建议,拟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在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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