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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 定,结合甘南藏族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 十八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内的藏族及 其他各少数民族公民。 第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 则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处理了的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的婚姻案件和纠纷,继续有效。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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