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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2009年 9 月 24 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黄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2009年 9月 4 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 9 月 24 日青海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三条佛教各教派一律平等。信教公民与 第一章 总 则 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教派的公民应当相互尊 重,和睦相处。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 第四条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 藏传佛教和睦和社会和谐,规范藏传佛教事务管 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祖国统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佛教与社会主义 社会相适应。 佛教协会、佛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 权益和正常的佛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佛教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国 - 79 - 益的事务。 常委会公报 家行政、司法等制度。 第六条佛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 则,不受外国势力和境外势力的支配。 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律法规教育; 第七条自治州、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县) (二)举办佛教培训班;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事务实施行 政管理。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佛教事务 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的管理工作。 村(牧、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宗教 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事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佛教活动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所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发展总 第十二条自治州、县佛教协会举办佛教培 体规划。 报批手续,并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章佛教协会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 (二)有合理的培训期限、周期和课程设置计 第九条佛教协会是由佛教教职人员和信 划; 教公民组成的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三)有具备一定佛教学识的佛教教职人员; 第十条自治州、县佛教协会的权利: (四)有必要的开班经费; (一)申请设立佛教活动场所; (五)培训人数不超过培训场所的容纳规模; (二)依照有关规定,认定、取消佛教教职人 (六)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 员身份; 政策。 (三)指导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成 第十三条编印佛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 员的推荐、选举工作; 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指导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坐床、 受戒和教育等活动; (五)编印佛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三章佛教活动场所 (六)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 个人的捐赠; (九)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反映佛教界的意愿和要求;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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