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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 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 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 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 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 奋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 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 1院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 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 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 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副省长、副市长 、 副县长、副区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 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 (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 2局长、主任,以及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 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 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组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 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 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派 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提请任命 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昌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南昌 铁路运输分院和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 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 宣誓仪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 组织。 第十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 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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