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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2月4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 27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2013年10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布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州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实施“生 态立州”战略,构建黄河、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生态 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州生态环境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土壤、 湿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微生物及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和风景名胜区。 所称的生态环境保护是指自然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 的保护、治理和建设。 本条例所称的森林、湿地资源的保护范围,是指属于自 治州人民政府管辖的森林和湿地资源。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 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资源开发、生产生活、工程建设、教学 科研等活动,以及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监管,应当 遵守本条例。   生态恢复工程要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自然生 态系统为目标,以水体、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 为重点,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 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 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森林、 草原、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恢复、水土保持、节 约和循环利用资源先进技术的应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风能、光能等新 能源开发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轻环境污染,促进 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自治州实行生态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和资源补偿 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和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草原、森 林、湿地的保护与建设,防治自然灾害。生态效益补偿基 金主要用于当地农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森林、湿地的补 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 领导、部门 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自治 州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责任制。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生 态环境保护目标, 对县(市)人民政府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 态环境保护的管理、协调和监 督工作。发展与 改革、国土 交通、水 电、农牧、林 业等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并设置机构、配备工作人 员负责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 村规民约, 做好本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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