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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 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雪)、连阴雨、 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雨、大风 (沙尘暴)、台风、龙卷风、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 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  — 1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 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的领导,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 系,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气象灾 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气 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助本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 警和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 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 灾物资储备,做好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 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  — 2 —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 特点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 救、互救能 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 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活 动。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 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 学生的气象灾害防 范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对在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二章 灾害预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 种类、频次、强度和造 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 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 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予以公告,并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 点防御区域设立警 示标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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