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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10年11月25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辽宁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强化社会建设和管理,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 决定》和《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 他组织和公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长期的共同任务,应当 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 化、教育等多种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建设和管理。 — 1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和防范相结合、预防工 作为主,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发动和依靠群众的方针 ,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 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本地 实际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 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并实行 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领导责任制,本地区、本部 门、本单位主要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主 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各负其责、 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严重 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 分子; (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和完善 治安防控体系,严密社会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 2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 解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 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依法推进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 化、社会化建设,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五)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和 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 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 新犯罪; (六)加强法制 宣传教育,强化对公民 特别是青少年进行 法制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 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增强法制 观念; (七)组织 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奖励和保护 见义勇为行为 营造维护治安人人有责的社会 氛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市、 县(市)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履 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 策; (二) 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 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工作; (四) 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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