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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 法 (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节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 第六节 特定问题调查 — 1 — 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章 监督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监 督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监督法和本实施办法 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 原则,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 群众的联系,开展调查研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 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专门委员会或 — 2 —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承办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与本级人 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 , 保证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 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 织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 计划。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本级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 况的监督;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五)其他监督活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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