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公报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章 任免案的提出
第四章 审议和表决
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94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通过 根据 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0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办法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07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18年5月
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青海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的决定》第五次修
正根据2020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
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
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
- -41常委会公报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
简称省人大常委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必
须落实信念坚定 、为民服务 、勤政务实 、敢于担
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 ,必须坚持党管干部
原则,坚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 ,坚持五湖四海 、
任人唯贤 ,坚持事业为上 、公道正派 ,坚持突出政
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
办事的原则 。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
委员会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免省人大常委
会、省人民政府 、省监察委员会 、省高级人
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
能工作或者缺位时 ,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
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
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
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
时,在相应的副职中决定代理人选 。
第六条 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 ;
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
部分委员 。
第七条 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厅
长、委员会主任等省政府组成人员 。
第八条 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
主任委员 、委员。第九条 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
第十条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审判
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任免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院长 、副院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十一条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
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和西
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 、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
会委员、检察员。
批准任免西宁市 、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 。
第十二条 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省
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省长、副省长、省监察
委员会主任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省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 。
第十三条 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
政府秘书长 、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省政府组成人
员的职务 。
决定撤销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省高
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
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
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
第十四条 批准撤换西宁市 、海东市、各自
治州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
决定撤换西宁市 、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 、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
职务。
批准罢免西宁市 、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职务 。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因其所在的工作机构撤销 、合并、改变
名称或者退休需要免职以及在任期内去世的 ,其
- -42常委会公报职务自行终止 ,不办理免职手续 ,由原提请人或
者提请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
第三章 任免案的提出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代理人选 ,
由主任会议在副职中提名 。
省人民政府省长 、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省高
级人民法院院长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
选,由主任会议在相应的副职中提名 。如果副职
中没有合适人选 ,可以另提人选 。另提的人选应
当先任命为副职 ,再决定代理职务 。决定的代理
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
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第十七条 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
政府秘书长 、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省政府组成人
员,由省长提名 。在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后 ,由省
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
第十八条 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
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由主任会议在省人
大代表中提名 。
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由主任会议
提名。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 、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
人员中提名 。
省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省人大代
表中提名 。
第十九条 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委
员,由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 。
第二十条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西宁铁路
运输法院院长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
副庭长、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 。
第二十一条 批准撤换西宁市 、海东市、各
自治州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由该级人大常委会
作出决定 ,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
委会批准 。
第二十二条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
人民检察院和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 、副检
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提请 。
第二十三条 批准任命 、批准罢免西宁市 、
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决
定撤换西宁市 、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 ,由省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提请 。
第二十四条 请求辞职的人员 ,由本人向省
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 。经常委会会议
审议接受辞职的 ,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经省人大常委会
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批准。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 、省监察委员会 、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 ,可以向省人大
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撤职案 。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可以向省人大常委
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撤职案 。
省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
面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十
三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由主任会
- -43常委会公报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或者由
主任会议提议 ,经全体会议决定 ,组织调查委员
会,由以后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
的报告审议决定 。
第二十六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 ,被提出
撤职的人员有权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
辨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辨意见 ,由主任会议决
定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
第二十七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 、决定
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选在省人大常委会
会议未获通过 ,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 ,可以提请
下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 。经省人大常委会
两次会议未获通过的 ,不得再次提名为同一职务
人选。
第二十八条 换届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
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省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在两个
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 。
第二十九条 提请机关提交任免案应当规
范,并附任免审批表 、任职考察材料 。任职考察
材料必须写实 ,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
的情况。
撤销、撤换和罢免职务的 ,由提请机关提交
书面报告 ,附调查结论材料 。
第三十条 任免案应当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召开十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逾期送达
的任免案 ,可以安排在常委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
第四章 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
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代理职务 ,决定任命个别
副省长、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任免省监察委员
会副主任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撤销、撤换和罢免职务 ,由提请人到
常委会会议说明 ,回答询问 。提请人因故不能到
会时,由提请人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说明 。
第三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
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如果需要查清
的,提请机关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作出报告 ;如果
会议期间不能查清 ,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缓表
决,待提请机关调查核实后 ,再提请常委会会议
审议。
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 ,在
交付表决前 ,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 ,
对该任
法律法规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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