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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 督职能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 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加强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等有 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 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关 于进一步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严格依照法 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和公民,应当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二、检察机关应当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省委工作部 署,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 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 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 三、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结合我 省实际,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汾渭 平原大气污染防治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等领域公益诉2讼。将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公共卫生安全,历史文化古迹和文 物保护,危化品管理,个人信息安全,英烈纪念设施,野生动 物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 讼。 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 督促起诉等方式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五、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发现和收集,鼓 励社会公众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有关行政机关 违法行使职权或者 不作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 应当立案调查。 六、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 遵照法律规定的方式 调查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 关调查核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者阻挠、妨碍。 对拒绝、推诿或者阻挠、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有关单位 和个人,按照下列方式依法作出处理:以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 攻、抢夺破坏调查设备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干扰、阻碍调 查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处置措施予以处置;需要 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 时依法处理;相关单位和个 人拒不配合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检察机关可视行为性质和程 度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建议更换承办人或者予以责任追究, 对约谈后仍不配合的,建议有关机关对 其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 员予以处理。 七、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 挥检察建议的作用,规范检察建议 的办理流程、跟进监督、诉讼衔接等程序,确保检察建议有效实 施。 八、对经过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 仍未依法履行职责,国 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或者有重大危险的,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对有关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3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 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 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 益诉讼的,检察机关 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时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九、检察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建立环境公益诉讼 与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 损害 赔偿诉讼。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诉讼的, 行政机关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检察公益诉讼 赔偿金管理机制。 十、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 时审理,对检察 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执行惩罚性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应 当在司法裁判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 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 流、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予以明确。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涉及公益诉讼领域的 司法鉴 定机构建设,规范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二、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加强 与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有关案件线索 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 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 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重大 情况 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 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 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案件管辖、 情况通报、指导督促等机制,保 障公益诉讼案件的依法 办理。 十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监督和支 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4重大事项或重要情况要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 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 情况。 十四、各级国家机关应当 认真执行本决定,对在检察公益诉 讼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 由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 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各级国家机关、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益保护的 宣 传引导,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 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 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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