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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白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白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9年12月26日通过,于2020 年3月24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批准,2020年3月26日白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第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 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城乡文明水平,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 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由政府组织实施、 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1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 务和要求,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予以经费保障。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 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 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负责辖区内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 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 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 会共同促进社会文明的氛围。 2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十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友善待人,用语礼貌,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 助; (二)尊 老爱幼、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三) 邻里之间和睦共处、 互相帮助, 依法、文明处理 矛盾纠纷,构建和 谐邻里关系; (四)优先选择低碳、环保、绿色方式出行; (五)文明用 餐,注重餐桌礼仪,不浪费食物; (六)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 觉抵制邪教; (七)文明 祭奠、绿色祭扫,文明办理 婚丧嫁娶等事宜; (八)文明 健康开展或者参与 节庆活动; (九)积极参 加“双拥”和军警民共建 活动,关 爱、尊 重英雄、烈士、军人及其家 属。 第十一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关 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未成年子女和 外来务工人员 未成年子女; (二)与自 身能力相符的 见义勇为; (三) 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 遗体) 组织及 器官; (四)为需要紧急救助的人实施 紧急救助或者提供 必要 3帮助; (五)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六) 对处于困境中的人以合法适当方 式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鼓励机场、车站、商场、医疗卫生机构等公 共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为 老年人、 残疾人、儿童等特 殊群体配建安全便利的通行、 卫生设施。 鼓励沿街单位工作和经营 期间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 并设置标识。 第十三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利用 本单位 场所、设施设 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公益阅读点, 为环卫工人等 户外劳动者和其他 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 饮用 水、餐食加热、便携设备充电、避风避雨、读书看报等便 利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结合自 身实际,组织开展各 种文明行为 评选活动。 第三章 规范与治理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自 觉维护国家 利益和尊严,尊重、 爱护国旗、国徽,尊重国歌,维护国 歌尊严。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市民文明公 约、村规民约、学 生守则、行业规 范以及其他行为准 则,弘扬社会公德、职业 4道德、家 庭美德,提升 个人品德。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自 觉遵守下列公共 秩序文明行为规 范: (一) 爱护公共设施, 节约公共资源; (二)在公共 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 (三)等 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 不在电梯内跳跃、打闹,上下楼梯、使用地下通道等过街 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四)参加集会、观 看文艺演出和体育 比赛等活动, 服从现场管理,有序进 退场,退场时带走垃圾杂 物; (五)组织和参与广 场舞、室外歌唱等文体 娱乐活动 按照规定 选择时间和场地,不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 生活; (六) 从事甩鞭、投掷飞镖等危险健身活动时,选择 安全场地,不危及他人 安全; (七)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公交车等 公共场所内保持 安静,轻声接打电话; (八)经营 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 交通; (九)遇突发事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服从现场指 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十)文明 上网,自 觉抵制网络 谣言。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自 觉遵守下列 生态环境卫生文明行 为规范: 5(一) 节约能源资源,减少使用一次 性物品,优先使 用节能环保产品; (二) 不伤害、捕捉、猎杀和买卖依法受保护的 野生 动物, 或者向其投喂有毒、有害和不利于其健康的食物和 物品,绘画、摄影等艺术创作活动不惊扰野生动物的 正常 栖息和活动; (三) 不在禁止区域垂钓、捕捞; (四)不在野外违法用火; (五)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 类污染物排 放,分类投放垃圾; (六)文明 如厕,爱护公厕设施, 便后及时冲洗,保 持公共 厕所清洁卫生; (七)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者携带正在燃烧的 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自 觉遵守下列 交通文明行为规 范: (一) 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拨打和接听手持 电话,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行经人行 横道时,减速缓行,遇到行人正常通过 时,礼让 行人; 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等执行紧 急任务时,主动 让行; (二) 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 交通规则通行, 不违反 规定进入机动 车道、人行道行 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6(三)公 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文明待 客、规范服务, 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有序 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机动 车在停车泊位内按照标 志、标线停放,不 占用应急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 (六)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 觉排队,有序 上下,主动 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在公共 交通工具内 饮 用、食用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七)行人按照 交通信号通行,在人行道内行 走;横 过机动 车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 从人行横道通过; 没有人行 横道的,观 察来往车辆的情况 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 者中途倒退、折返;在车行道上不拦车、停留、乞讨或者 从事散发广告、 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自 觉遵守下列 旅游文明行为规 范: (一) 信守旅游合同,遵守 景区的秩序与安全规定, 不从事危及他人和自 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二)保护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不参与有 辱国家尊 严 和民族感情的活动,不从事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 的活动; (三)尊 重历史文化、风俗 习惯、文化传统和 宗教信 仰; 7(四)爱护旅游资源,保护 环境和旅游设施, 拍照摄 像遵守规定, 不在文物 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 触摸文物; (五)与他人友善相处,尊 重服务者, 服从引导。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 觉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 规范: (一) 不占用或者损坏公用设施设 备、不侵占公共活 动空间和绿地,不在公共区域 堆放杂物、私搭乱建,不违 规私拉电线; (二) 不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的物品,不高空抛物; (三) 不非法悬挂、胶贴、张贴、涂写广告; (四)在室内进行 装修装饰作业, 使用电器、乐器或 者进行其他 娱乐、体育 锻炼等活动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将车辆停放在划定 或者设置的车位、车库区域 内,不占用小区消防通道, 不妨碍他人正常通行。 第二十二条 下列 不文明行为列入 重点治理内容: (一)行人 闯红灯、乱穿道路、不走人行道; (二) 驾驶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三轮车随意变 道、逆向行驶、乱穿道路、闯红灯; (三) 出租车驾驶人接打电话、用对讲机聊天、吸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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