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2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2010年6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10年7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 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 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的2020年1月14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止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目录 第二条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 第一章总则 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维护和污水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章设施养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 第四章‧排水管理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 第五章污水处理 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 第六章监督管理 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 第八章附则 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 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分 第一章总则 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公共排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 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 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 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 境,防治洪涝灾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 —414—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2 第四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第十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 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机构具 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明确 体负责日常排水管理工作。 排水管道的走向和排水设施的位置等控制 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 性要求,并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详细 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 规划,确定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生 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 态环境、海洋、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 混接。 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 第五条本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 据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公共排水设施建设 套建设、雨污分流、集中处理、综合利用 计划并组织实施。 的原则。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公共排水设施 第六条城市排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 的,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 进行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城乡规划 职责,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 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护的资金投入。 时,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 采取措施,鼓励污水的再生利用和雨水、 是否符合排水专业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 第八条市和各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 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 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 生态环境、海洋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督。 编制排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 后实施。 套建设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第九条排水专业规划应当包括现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分析、排水量预测、排水模式、排水设施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布局与规模、排水设施更新改造、污水与 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 雨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内容。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15-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2 第十四条拆除、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位修改接人方案。 影响正常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 第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 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改建费用。 未经验收或者未移交的城市排水设 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 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 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 合格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 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 城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 的维护管理。 条件: 第三章设施养护 (一)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批准的文件和图纸建设; 第十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 (三)竣工资料齐全; 当对城区河道进行综合整治,整治时应当 (四)排水设施功能完好。 兼顾防洪、防治污染和景观建设。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 第十九条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和区 经三个月通水调试运行,主要出水水质指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 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和坏境影响评价文件 责养护维修。 批复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 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 验收,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排 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 所有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养护维修责 式运行标准进行确认。其他公共排水设施 任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市或者区(市) 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峻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所需资 内,将排水设施及相关的图纸资料向市或 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 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 照国家、省、市有关排水管道、城区河道 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图纸资料报市 和泵站等的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 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 养护维修。 用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应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排 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接 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档 人方案,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行政 案。 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 的,应当书面告知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 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蔬、 - 416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2 维修。 施工方案。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 第二十一条排水管道损坏、堵塞的, 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后或者接到 和技术标准予以恢复。 报告后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疏通、维修或者 第二十五条禁止覆盖城区河道。 采取其他措施,恢复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 因抢修城市排水设施需要占用、处置 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道路、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处置,抢 (一)擅自封堵排水管道; 修工程完工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向排水管道、明沟、暗渠、检 第二十二条用于公共排水设施养护 查井、雨水斗内倾倒垃圾、施工泥浆和污 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标识。 水预处理产生的污泥等;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进行城市排水设施 (三)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 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标 公共排水设施; 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作业 (四)向排水管道排放剧毒物质、易 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燃易爆物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管理 (五)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行 部门和养护维修作业所涉及设施的管理单 为。 位,应当为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提供 第四章排水管理 便利。 第二十三条明沟、暗渠两侧各三米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排水管道覆盖区 内和城区河道两侧各五米内,属于城市排 域,污水应当排人污水管道集中处理。 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雨水、污水管道 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城区河道、 安全防护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明沟、暗渠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 第二十八条公共排水管道未覆盖区 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临时性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施 专用排水管道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工,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 或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水 应当在施工前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确定保 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 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因从事工业、建筑、 第二十四条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封 餐饮、医疗等活动产生污水,并向城市排 堵排水管道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建设单 水设施排放所产生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 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确定 者,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污 — 417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2 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按照污水排入排 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 水管网许可证规定的排水种类、总量、时 相关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报告排水行 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 政主管部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损害 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办理污水排人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具体 第五章污水处理 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排放的污水属下列情形之 第三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特许 一的,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 经营制度。从事污水处理经营的单位应当 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2020-03-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2020-03-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2020-03-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2020-03-2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2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