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3年4月2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7日陕西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 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 49部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 29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道路交通安 全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 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 〈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 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 技投入,整合道路交通资源,健全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 2 —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 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 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 鄠邑区和市辖县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资源规划、住建、城管、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 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 当加强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单位车辆管理。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 3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 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优 先发展城市公 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 成与城市规 模、经济和社 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 系统。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 机动车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登记并领取机动 车号牌和行驶 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 需要 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 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驾驶机动车,应当 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 证。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 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上道路 行驶时,应当 悬挂非机动车 号牌。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驾驶人 还 应当随车携带残疾人证。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所有人 登记的联系 方式和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 登记人应当于 信息变更后三十日 内告知原登记机关。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车辆和驾驶人提 供交 — 4 —通违法信息查询服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应当及 时查询违法信息, 对有违法信息的依法接受处理。 第十一条 禁止在机动车 上安装和使用影响交通技 术监控设 备正常使用的装置。 禁止在机动车 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 术监控 信息采集识别的材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辆, 不得驾 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未列入国家机动车 产品主管部门 许可 目录的机动车 型上道路行驶 : (一) 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 标准的电动车 ; (二) 超过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机动 轮椅车; (三)动 力装置驱动的三 轮车、四 轮车; (四)其他 未列入国家机动车 产品主管部门 许可目录的车 辆。 前款规定的车辆 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 定进行处理。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机动车 产品主管部门 许可 目录的机动车 型。 — 5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完善 道路、 停车场、道路 配套设施建设,科学设 置道路交通 信号, 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消 除道路安全 隐患,提高道路 服务水平与 通行能力。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道路通行 情况,定期 研究确定道路交通 拥堵分级标准,制定 或调整道路 交通拥堵应急处 置预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 时 监测机制,及 时发布实时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 疏解道路 交通拥堵。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 流量的具 体情况,可以对车辆采取限制通行、 禁止通行等 措施,除紧急 情况外,应当提 前五日向社会公 告。 第十七条 根据交通管理 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 在特定路段、时段限制特定车辆通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 的,应当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 意,并按 指定的路 段、时 段通行。 — 6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实施道路交通 重大管 制性措施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 在五日前向社会公 告。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 时,交通 信号灯、交通 标志、交通 标线、交通监 控设施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应当按照国 家标准与道路同 时规划、同 时设计、同时建设、同 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 计 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已建成使用的道路,交通 信号灯、交通 标志、交 通标线、交通监 控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 置、使用、维 护、管理, 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 意,不得占 用道路设 置指路牌、隔离设施、交通 标线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规 范 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 标志、交通 标线、交通监 控及其他道路 交通安全设施,加强日常 巡查,保证道路交通 信号及交通安全 设施的设 置符合标准并正常 运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 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 设置、使用投诉制度。 接到投诉后,应当及 时到现场查验,对 不符合设置标准及损毁、故障的交通 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自 — 7 —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或恢复。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 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由所在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和设 置,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管理、维护。 第二十三条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 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城管、交通等行政 主管部门 在办理相关 许可手续前,应当 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 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 在批准的区域和 时间内进行施工。 在城 市主要街区、主干道进行作业的,按照 昼夜施工控制工期。 道路施工 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 在进入该作业路 段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清晰、醒目的车辆分 流引导标志。 因紧急抢修工程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立 即向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 通疏导。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应当合理规划公交 车专用道、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台、出租汽车停靠点、非机动车 道和人行过 街设施,并与道路同 步规划、同 步建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根据 需要合理设 置公交专用 道。在非机动车道设 置公交专用道时,应当 采取隔离措施,保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03-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03-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03-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03-2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3-12-23 20:55:2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