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9日陕
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 医养结合服务
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
扶养法定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
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提
供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第四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
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建立以居家为基础、
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
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
作。
— 2 —发改、财政、人社、资源规划、住建、卫生健康、审计、
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工信、教育、体育、
大数据等部门和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养老服务有
关的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养老服
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
作。
第七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通过各种形式提供、参与养老服务。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
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养老服务
工作中成绩 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资源规划部门,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 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 趋势和养老服务需求, 编制养老
服务设施 专项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 地纳入国
— 3 —土空间规划, 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 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 地,非经法定 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 均用地不少于0.1
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 置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和 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
务设施, 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 步建设、同 步验收、同步交付
使用。
已建成居住区 无养老服务设施 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 没有
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 标准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
和年度计划,按照 就近方便的原则,通过 购置、置换、租赁等
方式设置。
通过配套建设或者购置、置换、租赁方式设置的养老服务
设施,由所在 地民政部门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确保用于养老服
务。
第十四条 居住区 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 单
位代为建设的,建成 后应当无偿移交所在地民政部门。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 措施,鼓励社会
力量对 闲置的企业 厂房、商业设施及其 他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
进行整合和改造,用 于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 扩建和租赁
— 4 —等方式加强镇街养老 综合服务中心、 农村互助 幸福院、农村敬
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公共 配套设施和老年人
设施的建设 标准、设计规 范进行建设, 符合环境保护、无障碍
设施设 置、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推动公共建 筑和其他公
共场所 方便老年人活动的 无障碍设施建设。
市、区县住建部门应当会同 城管、民政、财政、卫生健康
等部门,制定 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 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 无
障碍设施的改造, 推进居住区 坡道、电梯、扶手、座椅等公共
设施的适老化改造。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 或者管理人负
责。
纳入特困供养老年人和 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的家庭进
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服务的,按照相关规定 享受财政补 贴。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
途或者拆除、侵占、破坏养老服务设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改 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
不低于原有规 模和标准的要求,就近及时补建或者置换。养老
服务设施建设 期间,应当安 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
需求。
— 5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
和个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利用社会资源,为居家生活的
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 间托养、 配餐助餐、代缴代购等生活照 料服务;
(二)医疗保健、康 复护理、健康管理等卫生健康服务 ;
(三)心理 咨询、关怀疏导、安 宁陪护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 文化娱乐、体育健 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
(五)安 全指导、 紧急救援、法律 援助等其 他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 然增长和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 容,扩大服务对 象范
围,优先为特困供养老年人、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老年人和经济
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站)、老年人日 间照料
中心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具 备与服务内 容相适应的场
所、设施设 备和工作人员 ;制定服务 细则,明确服务项目、服
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 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 示,接受相关部
门、服务对 象和社会公 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
— 6 —务设施建设,充 分考虑老年人 接受服务的 便利性和服务 半径等
因素,分片区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均衡覆盖城乡社
区。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
营管理, 也可以通过委托管理等 方式无偿或者低偿交由专业组
织、机构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卫生、 文化、教
育、体育等设施与养老服务设施的 功能衔接,发挥公共服务设
施的养老服务作用。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落实政府 购买
服务、经费补 贴等扶持政策, 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协 调做
好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其 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 辖区老
年人基本信 息登记工作, 调查养老服务需求,宣传养老服务政
策,支持和协助各 类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行组织 或者委托社会组织
采取上门探望、电话询问等方式,开展老年人日常 探访活动,
了解老年人 特别是困难家庭和 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 状况,防
范并及时发现意外风险。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社会
— 7 —组织开 放相关场所,为 邻近居住的老年人提供 就餐、文化、健
身、娱乐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 或者就近居
住,承担照 料责任。
老年人 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 单位应当支持 护
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 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
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 期间相同的工资 福
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鼓励邻里互助养老、结对帮扶,提 倡健康老
年人为 患病、残疾、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 分层级、分类
别推动养老机构建设,满足老年人 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十一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
理登记手续,并向民政部门 备案。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以 独资、合资、合作、 联
营、参 股等方式举办养老机构。
第三十二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 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 范和
技术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 防疫、食品安全等
— 8 —
法律法规 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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