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 发展促进条例
(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
优秀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人才事业发展,推进
人才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 、
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
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
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
第三条 人才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促进人才发展应当遵循党管人才、服务大局、市场导向、
分类施策、创新驱动、扩大开放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开放
包容、运行高效、智慧共享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
第四条 本省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
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实施人
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人才建设资金作为财政支出重点
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承
担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宏观
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政策组
织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才服务体系构建等工作;其他
2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人才工作。
县级以上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人才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
估情况及时调整或者优化人才政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人才资
源统计制度,对当地人才资源 状况进行科学分 析;根据当地经
济社会发展 水平、产业结构的 特点和发展 趋势,作出人才 需求
总体预测,合理规划人才资源。
编制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 教育、文化、
卫生等专项规划以及实施重大科 研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
发展作为重 要内容。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 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
会、工 商业联合会、社会科学 界联合会、 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科学技 术协会、 归国华侨联合会等 团体应当结合自 身优势,做
好人才的 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
鼓励、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人才提
供个性化和 多样化服务。
第八条 用人 单位依法自主制定人才服务制度,落实各 项人
才政策,为人才进行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积极推进人才服务管理体制改革,
3保障和落实用人 单位自主 权,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引进
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
第九条 对在人才发展促进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条 人才培养与开发应当 突出经济社会发展 需求导向,
坚持德才兼备,遵循人才 成长规律, 注重培养人才创新 意识和
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围绕本地区重大战略和重
大工程,统筹做好重点产业、重 要领域和战略性新 兴产业人才
的培养、开发,推动人才工 程项目与产业发展 相衔接。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基础研究人才和 前沿技术研
究人才培养的 长期稳定支持制度, 鼓励、支持人才自主 选择科
研方向、组建科 研团队,提 升本省科技原创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 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
技术攻关等方面的人才, 在项目支持、科 研经费、财政 补贴等
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 教育事业,优
化配置教育资源,建立 健全教育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 量。
4中小学校应当改进和创新 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注重激发
学生的兴趣和创新 意识,鼓励青少年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
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 践能力。
鼓励、支持省 外学校、教育和科 研机构在我省设立 教育教
学、研究、实训机构或者 项目,利用其优质 教育资源为 我省培
养人才。
第十四条 高等学 校应当根据本省重大发展战略 需要和人才
需求,构建高 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创新 精神和实践能
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高等学 校根据自 身办学条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建立产学
研用相结合和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 :
(一) 完善学科专业、类 型、层次和区域 布局动态调整机
制,扶持新兴学科和 交叉学科,推动新工科、新 医科、新 农科、
新文科等学科建设;
(二)开展 跨院系、跨学科、 跨专业的人才培养;
(三)设立流动 岗位,聘请相关科研人员、 企业技术和管
理人员 兼任教师;
(四)强化创新创业 教育,完善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机
制;
(五)推进产 教研融合,深化校企合作育人,与 企业联合
5培养人才;
(六)推动 校地融合发展,促进高等学 校科技、人才、学
科优势与地方区位、资源、产业优 势全面对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支持高等学 校、科
研机构以及其他 企业事业 单位和社会组织建设科 研平台,促进
科技人才培养;支持有条 件的地区建设重大科技 基础设施, 形
成大科学 装置集群;鼓励、支持高等学 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
企业事业 单位和社会组织建设国 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 验室、
国家技术创新中 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
心,设立 院士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培养高 层次专业
人才。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 加强博士后科研流
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 践基地的组织建设,并按照规定 给
予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新 型研发机构建设,培养科技创新
人才和 团队,开展原创性 基础研究和面向 需求的应用 研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 从事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高等学
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 企业事业 单位和社会组织 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 量通过建设创新创业服务 平
台、举办创新创业大 赛、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等方 式,吸引优秀
6项目和科技 成果到本省落地 转化。
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创新创业服务 平台,政府财政应当按
照规定 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
战略的 要求,制定出 台支持扶助措施,组织实施 泰山系列和齐
鲁系列等省级人才工 程,并按照规定对入 选的人才 给予补助奖
励,推动高 端人才的培养、集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需要,结合当
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设立并组织实施 相关人才工 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吸引、集聚、
支持青年人才, 加快青年人才的培养、开发,并按照规定职责
重点做好 下列工作:
(一) 在专家遴选、科技表 彰、自然科学基金使用中向 青
年创新人才 倾斜,并合理提高 青年创新人才的 占比;
(二) 在政府财政支持的人才工 程中适当 安排一定比例的
青年人才 名额;
(三)定期 选派一定数量的中青年教师、科研人员、 医务
工作者、法治工作者以及经 营管理人员等 到国(境) 外进修;
(四)资 助青年博士生等优秀 青年人才进行国际学 术交流;
(五)支持高等学 校、科研机构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 程
7重大项目、重点 任务,选派优秀青年人才 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
企业挂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有利于企业家
成长和创新经 营的体制机制, 加强在企业战略管理、市场开 拓、
创新经 营模式、资本市场与 投融资等方面的培 训,积极推行职
业经理人制度, 壮大职业经 营管理人员和优秀 企业家队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
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组织 选派优秀高技能人才 赴境外
研修学习,支持有关 企业事业 单位和社会组织评 选首席技师,
推进特色技能工作 站建设,设立劳动 模范和工 匠人才创新工作
室等技能人才培养 平台,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 校(含技工学 校)应当 围绕产教融合、
校企合作, 探索多元办学模式,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
人机制,坚持以立 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 宗旨,以促进
就业为导向,培养学 生的工匠精神、职业 道德、职业技能和 就
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继续教育工
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 步的需要,完善相关政策
措施,促进 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鼓励、支持高等学 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培 训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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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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