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0
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
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
民主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结合
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村民委员会的
选举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
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 村民委员会
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
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在 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 宪法和有关法律,支持
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2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
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
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
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
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费用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没有集
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选
举经费不得向村民摊派。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乡、民族乡 、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
委员会,指导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 受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 诉、检举或者 控告;
3 (六)指导、 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 移交;
(七) 建立选举工作 档案;
(八)总结和组织 交流选举工作经 验;
(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 其他事务。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或者 九人组
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 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
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 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
表会议或者各村民 小组推选产生, 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
选,并在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指导委员会 备案。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 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 展宣传动员工作, 告知村民选举事 项,解答有关
选举的 询问;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 告;
(三) 对参加选举的村民 进行登记, 审查其资格,公布登
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名单;
(四)组织村民提 名候选人, 审查候选人资 格,公布候选
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 见面;
4 (五) 受理并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 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
名单;
(六)公 布选举方 式、选举日和日程 安排,报乡、民族乡 、
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 备案;
(七) 推荐计票人、唱票人、监 票人、发 票人、登记人,
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八)组织 投票选举,公 布选举结 果,并报乡、民族乡、
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 备案;
( 九)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 检举和申 诉;
(十) 建立选举工作 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 情况,主
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移交;
(十一)组织 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二)处 理选举工作中的 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 履行职责,自 推选产生 之日起至村民委员
会、村务监督委员会 完成工作 移交时止。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候选人的,应当自 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 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
会议或者 相关村民 小组会议有权表决 取消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
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
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 其职务终止。
5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 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
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
公告,并及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
导委员会 备案。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 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 状况、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除外。
参加选举村民的年 龄计算以正 式选举日为 截止日期,出生
日期以 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
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 对下列人员 进行
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 名单:
(一) 户籍在本村 并且在本村 居住的村民;
(二)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 居住,本人表 示参加选举的
村民;
(三)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 居住一年以上 并履行村民 义
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 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同意
参加选举的公民。
6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 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 再
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
日前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 张榜公布,并在每个村民 小组张榜公
布该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 名单公布之
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 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
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 理决定, 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
名候选人。村民提 名候选人应当 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 推荐奉
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热心公益、 具有一定 文化水平
和工作 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十六条 村民直接提 名候选人时,应当 填写村民委员会
成员候选人提 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应选人 数。候
选人中应当有适当 数量的妇女候选人; 多民族村民 居住的村应
当有人 数较少的民族的 名额。
村民直接提 名的候选人作为 初步候选人, 名单由村民选举
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七日公 布,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 备案。
7 初步候选人 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 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
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将其请求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
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 备案。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直接 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成
员候选人的 名额应当多于应选 名额。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分别 比应选名额多一人,
委员候选人 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提 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 数超过规定的 差额数时,
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 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预选, 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名单。正式候选人中应当
至少有一名妇女。
正 式候选人 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三日公 布。各职 位正式候
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 排列;经过预选的, 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
列。
第十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 介绍候选人的基本
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村民 见面,由候选人 介绍履行职责的设
想,回答村民提出的 问题。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 投票前做好下列工作:
(一)核准参加选举的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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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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