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2020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
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2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
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 威胁、侮辱、
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 以及通过实施极端化行为排斥 、
干预家庭成员正常生产、生活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
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
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
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
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反家庭暴力工作,履行
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信息统计和培
训工作;
(二)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计划
研究和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制
定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协调、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推动反家庭暴力3多部门合作联动;
(四)对反家庭暴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
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 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依法 做好反家庭
暴力工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 遵循预防为主, 教育、矫治与惩处
相结合 原则,实行社会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 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
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 件举报人、报案人、 证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 老年人、残 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 病
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 特殊保护。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个人、社会工作 服务机构和法律 服务机
构等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开展心 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 、
家庭暴力预防 知识教育和法律 援助等服务。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的
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法治宣传、 去4极端化宣传 教育和家庭 美德教育,反对家庭暴力。
工会、共产主义 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 疾人联合会等人
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 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组
织开展家庭 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家庭美德教育和
反家庭暴力的 公益宣传和 教育引导,强化 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向幼儿、学生及其监护人开展 家庭美德
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教育,提 高幼儿、学生的反家庭暴力 意
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和 教育职责,以
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 教育。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指导 婚姻登记机关将家庭美德、婚姻
法律知识和反家庭暴力 纳入婚姻家庭辅导的内容,告知婚姻当
事人反家庭暴力的权 利义务和 救济途径。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 针对家庭暴力加强法治宣传、法律 咨询
公证、司法 鉴定、人民调解等 公共法律 服务,健全 婚姻家庭纠
纷人民调解机制。
人民法 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家庭暴力 典型
案例向当事人和 公众释法说理,普及、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律 知
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 村民委员会、5居民委员会 将反家庭暴力宣传 教育作为对 村民、居民进行自 我
教育的重要 内容,将反家庭暴力依法纳入自治章 程、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依法依规化解家庭 纠纷,促进家庭
和睦。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 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依法调解,化
解婚姻家庭纠纷,引导家庭成员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家
庭美德,预防和 减少家庭暴力的 发生。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 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 、
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人民法 院、人民检 察院,妇女联合会应
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综治中心( 网格化服务中心)应当 将反家庭暴力
工作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建立 网格化家庭暴力重 点监控机制,
排查确定重点防范对象,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 教育,化解
家庭纠纷,预防家庭暴力的 发生。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二条 家庭暴力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可以向
加害人 或者受害人所 在单位、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妇女
联合会、残 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反 映、求助或者投诉。对涉及多6个单位职责 范围的,由 首先接到的单位会 同其他单位共 同处理。
有关单位 接到家庭暴力的反 映、求助或者投诉后,应当给
予下列 帮助、处理:
(一) 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 批评和法治 教育;
(二)倾听受害人诉求,评估家庭暴力 危险程度,确定解
决方案;
(三)根据工作职责提 供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心理疏导、
法律帮助等服务;
(四)根据 受害人实际 情况,积极协助报案、医疗救治、
伤情鉴定、庇护救助、心理咨询、法律 援助等,及 时转介到有
关部门 或者机构。
家庭暴力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
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
员会、社会工作 服务机构、 救助管理机构、 福利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 在工作中 发现下列自 然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 家庭暴力的,
应当及 时向公安机关 报案, 并为受害人提 供保护和 帮助:
(一)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三) 因年老、残疾、重病、处于孕期、哺乳期、受到强7制或者威吓等 原因无法报案的人。
公安机关应当对 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 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 件处理机制,
接到家庭暴力 报案后应当及 时出警,并做好下列处置工作 :
(一)制止正 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隔离当事人, 控制
加害人;
(二)调查 取证,固定有关 证据,制作出 警记录;
(三) 受害人需要就医的,应当协 助联系医疗机构组织 救
治、委 托伤情鉴定;
(四)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以及 孕期
哺乳期妇女、 老年人、残 疾人、重 病患者因家庭暴力身体 受到
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 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
应当通 知并协助民政部门 将其安置 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
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五)查明事实, 评估家庭暴力 危险程度,依法予以处 理。
第十五条 对家庭暴力 情节较轻,依法 不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
的,由 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 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对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公安机关应当出 具告诫书:
(一) 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二) 情节较轻但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8(三) 因实施家庭暴力 曾被公安机关 批评教育的;
(四) 公安机关 认为应当出 具告诫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 份信息、家庭暴力的
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违反告诫书的法律责任
等内容。告诫书具体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安部门统一规定 。
对予以 告诫的家庭暴力案 件,由公安机关自 受理家庭暴力
报案之日 起七十二小时内出具。公安机关应 向加害人宣 读告诫
书内容,并由加害人 在告诫书上签名。加害人 拒绝签收的,不
影响告诫书的效力。
公安机关应当 将告诫书及有关 档案信息录 入执法办案信息
系统。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 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 受害人,并
通知其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公安机关、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对 收到告诫书的
加害人、 受害人进行定期查 访,检查 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
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 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县级 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
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等方
式提供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 受害人提 供临时生活帮助。
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妇女联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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