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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倡导鼓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促进 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建设幸福美 好新甘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 1 —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及 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 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的促进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 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共建、共治、共 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 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等事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 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 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 为的宣传、落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 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 2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和践行。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 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 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 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 用。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 和社会利益;   (二)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 — 3 — 宪法;   (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 弘扬时代精 神、民 族精神和甘肃精神;   (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 准则、行业规范、 行为公 约和其他文明行为 准则。   第十条 单位和 个人应当维护公共 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 定:   (一)经营 活动、个人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 交通;   (二) 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 活动应当合理 使用场 地、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工作和 生活;   (三)在公共 场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   ( 四)参加 集会, 观 看文艺演出、体育 比赛、各类展览 等,服从现场管理,不 影响他人和公共 秩序;   (五) 恪尽监护责 任,避免未成年人在公共 场所影响他 人;   (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 乘坐直梯先出后进、 乘坐扶梯靠右侧站立 ;   ( 七)购买商品或者等 候服务遵守 秩序,依次排队;   ( 八)不在 禁烟场所(区域) 吸烟;   ( 九)不在公共 场所酗酒滋事; — 4 —   (十)不在公共 场所大声喧哗;   (十一)不 高空抛物,防止高空坠物;   (十二)法律、法规的其 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 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 定:   (一)不 随地吐痰、便溺,文明 如厕,爱护公 厕设施;   (二)不 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烟头等废弃 物;   (三)按照规定 分类投放垃圾;   ( 四)不随意在建筑物、构 筑物、地面等公共设 施上涂 写、刻画、喷涂、粘贴;   (五)不 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不在 禁止的 时段和区域内 露天烧烤;   ( 六)遵守 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 七)遵守 饲养畜禽的有关规定;   ( 八)文明 祭扫,不在 非指定公共 场所抛洒、焚烧祭奠物 品;   ( 九)法律、法规的其 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 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应当在人行道内行 走,没有人行道的 靠道路右侧行 — 5 — 走,通过有 交通信号指示的 路口,按照 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 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 老、幼、病、残、孕乘 客让座,不得强行占座;   (三)不 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依法履 行工作职责, 危害公共安全;   ( 四)共享单 车、共享 汽车等应当在规定区域 停放,严禁 恶意损坏、抛弃;   (五) 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自觉 礼让行人, 停放车 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 六)驾驶机动车应规范 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 水 路段,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 七)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 防车、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不得违法占用 应急车道;   ( 八)法律、法规的其 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 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 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 地风俗习 惯和信教群众 的宗教信仰;   (二) 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 施和文物 古 — 6 — 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爱护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有有损纪念英雄烈士 环境和氛围的行为;   ( 四)服从景区景点引导、 管理,不得有危及他人以及自 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的其 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 邻里友善、团结 互 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 乱搭乱建,不在建 筑物的阳台 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 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 品,不占用小区绿地、空地饲养 家禽、种植蔬果花卉等;   (二)爱护共用设 施设备,不占用消防通道,不 擅自占用他 人车位;   (三)在室内进行 装修装饰作业, 安装空调和排烟设施,使 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 他娱乐、体育 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 有关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居民 正常生活;   (四)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 筑物内的共用通道、 楼 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 停放电动车或者为 电动车充电;   (五)法律、法规的其 他规定。 — 7 —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 就医,遵守 就医秩序和医疗场所 有关规 章制度,尊重和 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 管理;通过合法 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滋事,不 得危害医护 人员人 身安全,不 得损害医护人员合法 权益。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 校园环境和爱护教学设 施, 遵守教学 秩序,不 得以任何方式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师 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 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园聚众滋事,扰乱教 育教学 秩序。   学 校应当加强文明 校园建设, 防止校园欺凌现象发生,保 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 网,不得编造、发 布和传播 虚 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 秩序和他人合 法权益的其 他信息。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 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 卫生安全意 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 购买、食用法律法 规规定的 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 第十九条 公民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公共 卫生防疫的规定, 并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 管理。 第二十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 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 束犬链牵领,主动 避让他人,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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