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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12月3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文明行为倡导和鼓励 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公民实施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市和区、 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 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 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 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县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的具体落实。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 教育和 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 政府组织实 施、 部门各负其责、 基层组织落实、 社会协同推进、 群众共同参与 的原则。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 2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断提升道德素质和文明素养。 第八条 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结合自 身实际,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先进模范人物以及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应 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成健康生活习惯,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 便溺,不违反规定丢弃 果皮、纸屑、烟头、口 香糖等垃圾; (三) 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卫生 措施,及 时清理犬便; (四)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 整洁,不违反规定 涂写、刻 划、张贴; (五) 移风易俗,文明 祭祀,不焚烧冥纸、冥钞和在出殡途 中抛撒纸钱、纸花; (六)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 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 声喧哗; 3(二) 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 危害他人人身 安 全; (三) 开展广场舞、 健步走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妥善使用场 地、设施、设 备,不妨碍、影响他人的 正常生活、 学习和工作; (四)维护 网络秩序,不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 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五)不违反规定 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 用其他发 出高 噪声的方法从事经营活动; (六) 尊重医护人员,理 性处理医疗纠纷,不扰乱医疗场 所秩序; (七) 等候服务时,遵守 秩序,依次排队; (八)其他维护公共 秩序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道 路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 驾驶机动车礼让通过斑马线的行人,不违反规定 变 道、穿插、超车、使用灯光和鸣笛; (二) 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 进入机动 车道、人行道行 驶; (三)行 走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 横穿道 路、翻越交通护栏; (四) 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4(五)按照规定地 点停放互联网租赁 自行车,不妨碍、影响 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其他维护道 路交通秩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管理 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违反规定在 楼道等公共空间内堆放杂物; (二)不违反规定 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 (三)不 从建筑物、构 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 (四)不违反规定 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不违反规定进行 房屋装饰装修,妨碍、影响他人正常 生活、 学习和工作; (六)其他维护社区管理 秩序的规定。 第三章 文明行为倡导和鼓励 第十三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 采取环保低碳的生活 方式,节 约水、电、气等资源和能源。 倡导和鼓励公民按照生活 垃圾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适 量点餐,文明用 餐。 第十五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积极参与 全民阅读等活动,提 高思想道德素质和 科学文化素质。 5第十六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 采取合法、 适当的 方式实施见义 勇为。 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依照国家、 省和市 有关规定, 对见义勇为人员 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参加 扶贫、 济困、扶老、救孤、恤 病、助残、优抚等慈善活动。 依法保护 慈善活动参与 者的合法 权益。 第十八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参加 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时,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为其提 供便利条件。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做 出突出贡献的,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 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 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 胞、遗体、人体 器官。 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 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需要用 血的,按 照有关规定 可以享受免交或者减交 相关费用的 待遇。 第二十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参加自 然灾害、 事故灾难或者公 共卫生事 件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为需要 救助的人员 提供必要的帮助。 6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一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 期组织市和 区、 县(市)公 安、城管、 民政、 卫生健康、 房产等主管部门 开展 不文明行为治理活动,及 时发现、制止、纠正和查处不文明行为 。 第二十二条 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 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犬便不清理; (二)在 城市道路、广场、公 园、居民 小区等公共场所, 焚 烧冥纸、冥钞和在出殡途中抛撒纸钱、纸花; (三)在 医院、影剧院、车站、港口、 机场、 商场等禁止吸烟 的公共场所和公共 交通工具内吸烟。 第二十三条 在维护公共 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文明 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大 声喧哗、争吵谩骂; (二) 遛犬不牵引; (三)在街道、 广场、公 园等公共场所 开展娱乐、体育活动 时,严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学习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维护道 路交通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 文明行为: 7(一) 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穿插、超车、使用灯光和鸣笛, 不礼让通过斑马线的行人; (二) 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 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规定 进入机动 车道行驶; (三)行人不按照 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规定 横穿道路、 翻越交通护栏。 第二十五条 在维护社区管理 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以下不 文明行为: (一) 从建筑物、构 筑物向外抛物; (二)违反规定在 楼道等公共空间内堆放杂物; (三)违反规定进行 房屋装饰装修,严重妨碍、影响他人生 活、学习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可以根据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需要, 确定重点治理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并向社会公 布。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对促进文 明行为活动建设需要的基 础设施的 投入,加强其规划、 建设和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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