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2019年12月27日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1日四
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 ,
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
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
物。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
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
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
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
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维护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的合法
权益。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
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历史建筑和
— 2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联动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
街区的日常巡查和协助现场保护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纳入
国土空间规划。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
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
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
评价其历史价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和管理工作。
财政、旅游、商务、公安、城管、教体、应急管理、消防
救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业、档案、民族宗教、人防等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 同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
街区专家咨询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
委员会 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和管理工作 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 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 由市、县(市)人
— 3 — 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
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给予经费保障,将保护资 金列入同级预算,
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市、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工作 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单位、 个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 投资、提
供技术服务等方 式,依法 参与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
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
的保护 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劝阻、投诉、举报损害历史建筑
和历史文化街区的 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 举报方式,在接到相关
违法行为的 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 向投诉人、举报
人回复办理情况。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 研究、宣传工作, 提高全社
会保护 意识,对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
人,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扬和 奖励。
— 4 —第二章 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确定
第十条 建成五十年 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
筑物,市、县(市)人民政府可 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
(一)反映 嫘祖文化、大 禹文化、三国 蜀汉文化、 李白文
化、文 昌文化等优秀历史文化的 ;
(二)反映 羌族、白马藏族等民族文化特色的 ;
(三)反映三 线建设时期生产、科 研和生活时代特点的;
(四)建筑 样式、结构、 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
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 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 研究价值
的;
(五)与 重要历史事 件、革命活动、著名人物和 重要组织
机构有关,具有 纪念意义的;
(六)其 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建筑 艺术、科学 技术等价
值的。
建成三十年 以上不满五十年, 但是符合前款规定条 件之一
突出反映地方 时代特征的建(构)筑物,市、县(市)人民政
府也可 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定 期开展历史建筑 普查
工作。
— 5 —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文物主管部
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开展市辖区内历史建筑的 普查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文物
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
的普查工作。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可 以向市、县(市)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历史建筑 认定。
其他单位和 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 但是尚未确定为历史
建筑的建(构)筑物,可 以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 推荐。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
文物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研究提出市辖区内的历史建
筑保护建议名 录,并征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筑所有权
人及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 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 后,
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文物
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研究提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
历史建筑保护建议名 录,并征求建筑所有权人 及利害关系人和
社会公 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 后,报县(市)人民
政府确定公布。
— 6 —保护名 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产权 属性、保护 类别
区位、建成 时间、历史价值等内 容。
第十四条 具有保护价值 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
(构)筑物, 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情形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 或者接到报告后 ,
应当立 即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到现场进
行查勘,经初步确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 认定条件的,
可采取相应保护 措施,并按照本条例规定 程序予以申报、确定。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 申报、核定的条 件和程序,依照
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在历史建筑 显著位
置、历史文化街区的主 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 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牌。
第十七条 依法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不 得擅自调整、 撤销。
历史建筑 已经损毁或者灭失,确已失去保护价值的, 或者依照
本条例规定 拆除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提出调整
或者撤销意见,向社会公 示征求意见并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议
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7 —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 度。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不 明,但有
使用人的, 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不 明且使用人不 明
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 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
(一)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 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
外部造型、风貌特 征、反映 时代特点的标语;
(二)保 障结构安 全,确保消防、防 灾等设施、设备的正
常使用,发现 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 ,并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报告;
(三) 转让、出租、出借时,告知受让人、承 租人、使用
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法律、法规 及保护规划对保护责任人的责任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在历
史建筑保护名 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 书面告知保护
责任人。
— 8 —
法律法规 绵阳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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