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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 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 (2020年4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分步骤、分阶段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要求 , 为了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和保障海 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开发和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 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包括 洋浦经济开 发区(含东方临港产业园、 临高金牌港开发区)、博鳌乐城国 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含观澜湖旅游园区)、海口综合保税区 、三亚崖州湾科 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 创新试验区、 海南生态软件园等十个重点园区。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含东方临港产业园、临高金牌港开 发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观澜湖旅游园区) 、 海口综合保税区按照现行体制进行管理。 三、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三 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 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 海南生态软件园设立管理机构,作为 在园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依法具 1有机关法人资格,具体负责园区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 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 法定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 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 ,依照有关 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四、赋予重点园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决定将有关省级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重点 园区管理机构行使 ,具体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园区的实 际需要确定,依法应当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除外 。 重点园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 以依照本决定将本级管理权限下放或委托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 使。 五、重点园区内社会管理事务原则 上由所在地市、县、自 治县人民政府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对下放或委托行使 的管理权限事项,省 和市、县、自 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园区的业务培训指导 ,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做到放管结合。承接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 应当周密组织 ,落实责任,建立承接管理权限的有效机制, 做 到规范有序,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实 践证明不宜下放或 委托行使的,及时收回相关管理权限。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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