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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 升 海南 社 会 文 明 程 度 和国际 化 水 平, 创 造 优 良 人 居 环境, 保 障残 疾 人 等社 会 成 员平 等 参与 社 会 生活, 根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 《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条例 》 等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结合本 省 实际, 制 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 称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管 理, 是 指为 便 于 残 疾 人 、 老 年人 等社 会 成 员 自 主 安 全 地 通 行 道 路 、出 入 相 关 建 筑 物、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具、 交 流 信 息、 获 得 社区 服 务、 居 家 生活 等所 进 行 的 建 设 管 理 活动。 第 三条 县 级以 上 人民 政府 应 当 加 强对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的 领导。 县 级以 上 人民 政府 残 疾 人 工 作 委员会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指 导、 督促 有 关 部门 做好 无 障 碍 环境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县 级以 上 人民 政府 住 房和 城 乡 建 设 部门 负 责 无 障 碍 设施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活动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会 同有 关 部门 对 无 障 碍 设施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情 况 进 行监 督 检 查。 县 级以 上 人民 政府 发 展 和 改 革、 自 然 资 源 和规 划、 市 政 管 理、 旅游 和文 化 广 电 体 育、 商 务、 公 安 、民 政、 教育、 卫生 健 康、 交 通 运 输 等 有 关 部门 在 各 自 职 责范 围 内, 做好 无 障 碍环 境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并 督促 本 行 业、 本领域 有 关 单 位 开 展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乡镇 人民 政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配合 有 关 部门 做好 本 行政 区域 内 的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 海南省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管 理 条例 》已由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九 次会议于 2020 年4 月2 日通过 , 现予公布, 自2020 年5 月1 日 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 年4 月2 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2 号 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 (2020 年4 月2 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九 次会议通过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2020·4 12——村 民委员会 、 居 民委员会 应 当 协 助 乡镇 人 民 政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做好 公 共 服 务 设施 无 障 碍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第四条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等相 关 单 位 应 当 主 动 了 解 残 疾 人 等社 会 成 员的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需 求, 并 向 有 关 部门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组 织 开 展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宣 传和社 会 监 督 活动, 配合 做 好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规 划 的 制 定 和实 施 工 作。 第五条 县 级以 上 人民 政府 负 责 组 织 自 然 资 源 和规 划、 住 房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和 改 革、 旅游 和文 化 广 电 体 育、 商 务、 公 安 、民 政、 教 育、 卫生 健 康 、 交 通 运 输 等 有 关 部门 编 制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应 当 纳 入 国 民 经 济和社 会 发 展 规 划 以 及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县 级以 上 人民 政府 应 当 每 五 年 至少 组 织一 次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评估。 市、 县、 自 治县 人民 政府 应 当 向 省人民 政 府报 告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的 实 施 情 况。 第六条 县 级以 上 人民 政府 应 当 将 无 障 碍 信 息 交 流建 设 纳 入 信 息化 建 设 规 划, 引 导和 鼓 励 有 关 部门、 科 研 单 位、 企 业或者 个 人开 展 无 障 碍 信 息 交 流 技术、 产品、 服 务的 研 发、 推 广 和应用工 作, 为 残 疾 人、 老 年人 等社 会 成 员 获 取公 共 信 息 提 供 便 利。 第七条 县 级以 上 人民 政府 应 当 加 强 无 障 碍 技术 人 才 的 培养 和 引 进。 省人民 政府 残 疾 人 工 作 委员会 应 当组 织 建 立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管 理 专 家 库, 聘 任 无 障 碍环 境 建 设 管 理 领域 内 的 专 业 人 才, 为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管 理 工 作提 供 技术 支 持 和 服 务 。 第八条 县 级以 上 人民 政府 及 其 有 关 部门 应 当 利 用 广 播、 电视、 报 刊、 互 联网 等 媒 体, 加 强对 无 障 碍环境 的 宣 传, 增 强 社 会 公 众 的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管 理 意识。 鼓 励 公 民、 法人 或者其 他 组 织 为 无 障 碍环 境 建 设 管 理 提 供捐 助 及志 愿 服 务 。 第九条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道 路、 公 共 建 筑、 公 共 交 通 设施、 居住 区等 以 及 城 镇 的 居 住建 筑 应 当 符 合 无 障 碍 设施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国 家 规 定 乡、 村 庄 的 居住建 筑 应 当 符 合 无 障 碍 设施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从 其规 定 。 第十条 无 障 碍 设施 工 程 应 当 与 主体 工 程 同 步规 划、 同 步 设 计、 同 步 施 工、 同 步 验收 投 入 使用 。新 建 的 无 障 碍 设施 应 当 与 周 边 的 无 障 碍 设施 相 衔 接。 第十一条 建 设项 目 审 批 部门、 规 划 行政 主 管部门 依 照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标 准 做好 审 核 工 作, 对 不 符 合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标 准 的 道 路、 公 共 建 筑、 公 共 交 通 设施、 居住建 筑、 居住 区等 建 设项 目 依法 不 予 批 准或 许 可。 第十二条 鼓 励 建 设、 设 计、 施 工等 单 位 采用 先 进的 理 念 和 技术, 建 设 人 性 化、 系 统化、 与 周 边 环境 相 协 调 的 无 障 碍 设施。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时, 应 当 按照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的 要 求, 设 计 配套 的 无 障 碍 设 施。 施 工 图 设 计 文件 审 查机 构 应 当 按照 无 障 碍 设施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对设 计 文件 进 行审 查, 对 应 当设 计无 障 碍 设施 而 未 设 计 或者 设 计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设 计 文件, 不 得 通过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照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件和 施 工 技术标 准 进 行 无 障 碍 设施施 工, 并 对施 工 质 量 负 责。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无 障 碍 设施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件, 对 无 障 碍 设施 的 施 工 质 量 实 施监 理, 并 对施 工 质 量 承担 监 理责 任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2020·4 13——建 设单 位 应 当 将 无 障 碍 设施作为 建 设项 目 竣 工 验收 的 内容, 验收 合 格 后, 方 可 交 付 使用 ; 未 经验收 或者 验收 不 合 格 的 , 不 得 交 付 使用。 第十三条 对已 建 成 的 不 符 合 无 障 碍 设施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道 路、 公 共 建 筑、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居住 区、 居住建 筑 等, 县 级以 上 人民 政府 应 当 制 定 无 障 碍 设施 改 造 计划, 并 与 基 础 设施 建 设 和 改 造 计划 相 衔 接。 所 有 权 人 或者管 理 人 改 造 无 障 碍 设施 的 , 应 当 符 合 无 障 碍环境 建 设 专 项 规 划、 无 障 碍 设 施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县 级以 上 人民 政府可以 安 排资 金 用 于 残 疾 人 集中 就 业 的 用 人 单 位 进 行 无 障 碍改 造。 县 级以 上 人民 政府有 关 部门应 当 安 排资 金 用 于 道 路 的 无 障 碍改 造。 第十四条 建 设 无 障 碍 设施 应 当 遵守 下列 规 定: (一 ) 主 要 道 路 、大型 商 业区和 人口 密 集 的 居住 区等 的人 行 天桥 和 人 行地下 通 道 应 当 配备 无 障 碍 设施 ,人 行 道 的 路 口、出 入 口 位 置 应 当 设 置 缘石坡 道 ,人 行 道 信 号 灯 应 当设 置 语音 提 示 装 置; (二 )公 共 建 筑 的 售 票 处、 服 务 台、 公 用 电 话、 饮 水 器 等应 当设 置 低 位服 务 设施; ( 三 )公 共 建 筑、 公 共 交 通 设施 的 玻璃 门、 玻璃墙、 楼 梯 口、 电 梯 口 和 通 道 等 处 应 当设 置 警 示 标 志 、 信 号 或者 指示 装 置; ( 四 )公 共 交 通 工具应 当为 残 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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