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12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三章 约束与治理
第四章 推进与保障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
促进社会文明,提升全民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1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
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
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级财政部门在公共财政支出
中统筹安排保障各类文明建设资金。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统
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
(六)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新闻
宣传和舆论监督;
2(七)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并协助相关单
位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
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做出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的宣传,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典型 先进事
例,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舆论 氛围。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九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
3(一) 爱护公共 环境、公共设施,自 觉维护公共 卫生,开
展垃圾分类, 爱护城市公园、广场、公共 绿地内种植的花草
树木;
(二)遵守公共 秩序,公共 场所着装整洁,言行文明, 购
买商品或者等候服 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参加
文艺表演、体育 比赛、展览会等公共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三)树立新风, 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 节庆,文明
用餐,文明 祭祀,文明办理 婚丧嫁娶;
(四)倡导 生态人文理念,做好 秋冬时节市政指定 路段落
叶景观的保护 性存留,维护 景观效果;
(五)文明出行,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 觉排队上下车,先
下后上,主动为 需要帮助者让座,爱护公共 交通设施; 驾驶
车辆礼让行人, 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发 生交通意外时及时救
助伤者和需要帮助的人员, 友好协商解决交通纠纷;骑行非
机动车注意避让行人,共 享单车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
(六)文明旅游,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保护 名胜古迹、
珍贵文物、 古树名木和其他 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风
俗习惯、文化传统;
(七)文明 就医,遵循医学规律, 配合诊疗,维护 正常的
医疗秩序,通过 正当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4(八)文明施工, 科学规范管理施工 现场,维护市 容环境
卫生,避免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九)文明经 商,诚信经营,文明 服务,履行约定和法定
义务,确保 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文明 上网,提倡积极 健康的网络文化,遵守社会公
德,尊重他人合法 权利,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十一)家 庭文明, 尊敬长辈,夫妻和睦,关爱未成年人
健康成长,培 养和传承良好家风;
(十二)社区文明, 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 睦共处, 不干
扰他人正常生活,维护公共 空间,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处理
矛盾纠纷;
(十三) 校园文明, 坚持立德树人,培 养学生文明行为,
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 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和
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四)乡风文明,参与 美丽乡村建设,践行村规民约,
保护生态环境,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第十条 鼓励和支 持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
其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 彰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 持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 身能力相适应
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对 见义勇为人员 依法予以奖励和保
5护。有关单位应当 依照规定 及时对见义勇为人员 及其家属提供
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 持开展扶贫、济困、救孤、赈灾、优抚、
助学、助医、助残、扶老等慈善活动,依法保护 慈善组织和 从事
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 权益。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 持社区、村民委员会通过 居民(村民)
纠纷调解机制, 及时化解民间纠纷。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 持单位、个人 依法参加 志愿服务活动,
依法支持和发展各类 志愿服务组织,加强 专业能力建设, 拓宽
志愿服务领域。
鼓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为开展 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
他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 持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工作人员和其他 需要帮助的人员提 供热水、
加热饭菜、遮风避雨、如厕等便利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 持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 、
器官和遗体。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
可以依法获得用血费用减免的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 持公民为 急需救助的人员 拨打求助电话
呼救,并提 供必要帮助。
6鼓励具 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对 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 紧急现
场救护。鼓励在人 口密集的公共 场所设置自动体 外除颤器等急
救设备。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 持公共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妇幼保
健医院、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应当在其公共
厕所设置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 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 屯(社区)、
文明校园、文明家 庭等精神文明 创建活动。
鼓励和支 持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村
民委员会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引导职工、 居民(村民)参与文
明行为促进 活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
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 彰奖励。
第三章 约束与治理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 重点治理清单: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通
过人行 横道不停车礼让,随意变道、加 塞、不按规定 使用喇叭,
7向车外抛物,乱停乱放;
(二)行人 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隔离栏;
(三) 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规定在机动 车道行驶;
(四)出 租车驾驶员非法揽客、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
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 占用公共 绿地种植果蔬、晾晒物品;
(六) 违反规定堆放物品,违法搭建、占道经营、占用公
共停车位;
(七)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八)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违反规定焚烧、抛撒祭祀物品;
(十) 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十一)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垃圾、杂物;
(十二) 乱写乱画,乱贴乱发广告;
(十三)公共 场所大声喧哗;
(十四) 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遗弃犬只;
(十五)设 置户外广告设施、 牌匾、标志,未做到安全牢
固、整洁完好、内 容健康、书写规范,出 现空置、破损、污迹、
褪色,在树上拴挂、钉固的。
第二十二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 重点治理
8
法律法规 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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