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
安全、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1适用本条例。
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划定 和调整并向社
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及与城市管理
有关的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高效、依法治理、
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管理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人民
政府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城市管
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
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城市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
度。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广泛
开展以城市文明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和公共
秩序,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2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 、
协调、考核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
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依法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决
定。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 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
责: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城市规划实施、 土地使用
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三)林 业和园林部门负责城市绿 地、园林绿化设施等方
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四)生 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 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城市管理
工作;
(五)水务部门负责 堤防、河道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六)城 乡建设部门负责 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
3工工地、市政公用设施 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七)公安 机关负责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交通秩序、 车外抛
物、占道停车、城市 养犬、社会生活 噪音、烟花爆竹燃放等方
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客运及其场站、货运车辆营运经
营监管、 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监管、公 交候车亭、站牌等公交
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九)民政部门负责 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地名等方面的
城市管理工作;
(十)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城市 物业、房屋安全
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一)发展和 改革、通信、商务、应 急管理、市 场监管、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等 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城市管理有关工作。
对于城市管理工作中,职 能交叉、职责 不清的事项,由城
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 请城市管理委员会 确定。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落实辖区
内城市管理的 具体工作,指导、督 促社区、 村民委员会和有关
单位开展城市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伊通河、火车站等区域的管理 机构,应当按照各
4自职责负责 辖区范围内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并 可以接受城市管
理有关部门委 托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责任制,明 确具
体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 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推行城市管理
事项属地化管理,将城市管理工作重 心下移。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城市管理工作 机制,
可以与社会组织 之间建立有效的 沟通和联 系渠道,通过 招聘监
督员、 志愿者等方 式,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 积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
有关工作。
第三章 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应当 达到下列要求:
(一) 路面平坦、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
塌方等情况及时修复;
(二)各 类管线的检查 井、阀门井、下水 井等设施 缺损的
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三)依附 于城市道路和桥梁设置的线杆、护栏、箱柜等
设施设 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城市 道路挖掘施工现场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照明,
5竣工后按照要求 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 排水管理,应当 达到下列要求:
(一) 排水管道通畅,井盖、沟渠整洁完好;
(二) 排水泵站设备完好,排放正常;
(三) 排水管道定期疏通维护, 雨后渍水与污泥及时排除;
(四)新建城市 排水设施实行 雨水、污水分流。
第十六条 市政、公用、 电力、通信等城市管 线的设置,
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新建各 类管线应入地敷设,按照设计施工规范 不能
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按照规划要求规范设 置;
(二)对 已有架空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 改造计划, 逐步
将架空管线、楼体附着管线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设置;
(三)管线标志清晰,档案完备;
(四)管 线出现脱落、断裂、倾斜等现象时,及时养护维
修,废弃的及时撤除。
第十七条 城市照明管理,应当 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施设 置符合有关规划和 技术规范;
(二)新建 道路路灯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步设计、同 步施工
同步投入使用;
(三) 道路、广场等区域的公共照明设施及 功能保持完好
6出现破损及时维护;
(四)同一条 道路的路灯设施应当统一、整 齐、协调;
(五)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 置与城市 景观协调,开 闭时间、
开启率、完好率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道路的停车泊位管理,应当 符合下
列要求:
(一)施划的 停车泊位不影响行人、 车辆通行及 消防安全;
(二) 停车指引标志清晰、醒目;
(三) 停车泊位标线陈旧、破损的,及 时修复;
(四) 车辆在泊位线内按指 示标志停放;
(五) 停车泊位内无障碍物、堆放物,无废弃车辆停放。
第十九条 城市建 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应当 达到下列要
求:
(一) 临街建筑进行门面 装饰的,形体、色彩和风格应当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建 筑物及其防护、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附属
设施的设 置,符合城市容 貌标准;
(三) 外观整洁完好,无杂物堆放、悬挂,无违法搭建;
外立面污损的,及 时修缮和清洗。
无文物保护、安全 保密等要求的主要街路单位的临街围墙,
7应当逐步拆除。属于合法建设的,经协 商后依法予以补偿。具
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志管理,应当 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置符合有关规划和 技术规范;
(二) 使用的文字、 商标、图案准确、规范、工整、 美观,
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 无擅自涂写、刻画、张贴的广告宣传品;
(四) 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及 时更新、修复,超过审批
时限的广告设施及 时拆除。
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标 志的设置,应当
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出 现污旧、破损、脱落等影响使用的,
应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新。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道管理,应当 达到下列要求:
(一)无擅自占道堆放物料,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二)无擅自占道经营;
(三)经批准的 临时占道,到期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在 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
居民生活的 前提下, 可以划定 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在 临时设摊
经营区域内经 营,应当 达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 地点、范围、时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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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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