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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0 年 3 月 30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对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盘 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决定同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予以批准,由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施行。 盘锦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11月27日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笫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规范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乡居民文 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 宪法和法律、 法规规定, 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 领社会风尚, 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遵循法治与德 治相结合、他律与自律相结合、问题导向与奖惩适度相结合的原则, 推进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 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 与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 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 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 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 2020 年第 2 号 (总第 267 期)349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 情况; (四)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通报工作情况; (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 民团体、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要 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 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企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 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 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教育机构应当教育、 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遵守市民文明公约、 村规民约、 行业规范、 学生守则及其他行为规范, 自觉践行文明行为。 第九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维护国家形象,维护社会稳定,接 受爱国主义教育,抵制不良思想和腐朽文化; (二)尊重、关怀、礼遇军人、退役军人、 军属及英雄烈士遗属; (三)维护城乡容貌和公共卫生,爱护园 林、绿地和水体; (四)保护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湿 地资源,保护辽河等河流水系,保护丹顶鹤、 黑嘴鸥和斑海豹等野生动物的繁殖、栖息地和 迁徙洄游通道; (五)选择绿色环保低碳生活方式,节约 能源,节约用水,使用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 的产品,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主动减 少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六)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和 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对秸秆、畜禽粪污、病 死畜禽、农膜和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做无害 化处理; (七) 文明出行, 文明使用公共交通资源,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先下后上, 主动为老、 弱、 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八)文明旅游,文明观看体育比赛和文 艺演出,在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学馆 和纪念馆等场所参观或者学习时,保持安静, 遵守秩序; (九)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维护医 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方式和 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十) 文明施工,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设置防护设施、 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防止扬尘、 渣土和污水等影响城乡环境卫生;350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十一)在职业活动或者工作中诚实守信、 廉洁自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十二)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互敬互 爱、相互支持、相互照顾; (十三)帮助、关心老年人,为居家的老 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 神慰藉、心理咨询; (十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开展多种 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十五)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 庆事宜; (十六)节地生态安葬,以鲜花祭奠、植 树祭奠、网络祭奠、清扫墓碑、诵读祭文等方 式开展文明祭祀; (十七)邻里之间团结和睦,爱护和合理 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主动参与楼院、社 区的绿化、美化活动; (十八)遵守公共礼仪,用语礼貌,着装 得体,举止文明,尊重他人权利,尊重当地风 俗习惯和生活禁忌; (十九)尊重知识产权,购买、使用正版 软件、书籍和音像作品; (二十)其他引领社会风尚的文明行为。 第十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 参与救灾、 抢险、 扶贫、 济困、 助残、 救孤等社会公益或者慈善活动; (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三)见义勇为; (四)按照操作规范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 施紧急现场救护或者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必要 帮助;(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 器官(组织)、遗体; (六) 利用自有场所、 设施设立公益服务点 ; (七)向社会免费开放单位内部厕所; (八) 在公共场所配备相对独立的母婴室、 第三卫生间等公共设施,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 等急救设备; (九)其他推动社会进步的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破坏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环境卫 生等公共设施; (二) 随意涂写、 刻画、 张贴、 悬挂、 展示、 散发广告或者其他宣传品; (三)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 喧哗、吵闹或者使用手机等便携式播放工具高 声播放音频、视频; (四)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及中考、 高考考试期间, 在进行文化、 体育、 健身、 娱乐、 培训及声乐(乐器)练习等活动时产生超标噪 声影响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在已竣工 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装修活动;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或者等候 服务时,随意插队以致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六)出店经营、占道经营或者占用公共 区域堆放商品、杂物,在经营活动中超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或者噪声; (七)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 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八)驾驶机动车未礼让行人,在禁止鸣 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违规使用远光灯, 2020 年第 2 号 (总第 267 期)351违规变更车道、掉头或者停车; (九)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欺诈乘客、中 途甩客、空车待租拒载、不按计价器收费或者 强行拼客; (十)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 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 通行; (十一)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滋扰驾驶员、 乘务人员及其他乘客; (十二)霸占、抢占公共座位或者应对号 入座的他人座位; (十三)在住宅小区内及出入口处停放机 动车,妨碍公共道路、共有道路通行,占用、 损坏绿地或者小区设施, 占用、 堵塞消防车通道, 堵塞他人车库门; (十四)在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屋顶、 平台、走廊、楼梯、消防通道等空间,放置危 害公共安全及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物品; (十五)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未 为宠物注射必要的疫苗,携宠物出户时未采取 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 虐待、遗弃宠物,宠物死亡后未做无害化处理; (十六)在建成区内携犬出户,未由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陪伴牵领 并主动避让他人,携带除法定工作犬之外的犬 只出入公园、广场、车站、商场、饭店、医院 和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 通工具; (十七)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吸 烟; (十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十九)进行包含有色情、暴力或者低俗 内容的网络聊天、网络宣传、网络直播; (二十)监护人或者陪同的成年人没有约 束未成年人遵守公共秩序以致损害他人合法权 益; (二十一)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不文 明行为。 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 第十二条  每年 9 月 20 日为市文明行为促 进日。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确立每年 文明行为促进日主题。 各单位应当围绕文明行为促进日主题开展 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下列公共服务设 施,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 (一)道路、桥梁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 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 绿化照明和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和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集贸市场 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和污水处理 厂等环卫设施; (六)体育场(馆)、图书馆和影剧院等 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居住小区、街道、楼宇和门牌等地 名指位设施;352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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