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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 (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辽 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治理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发挥本溪良好生 态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实现绿色发展、 高质量发展,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态立市相关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立市是指,以环境保护和治理为前 提、 以绿色产业为支撑、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以绿色生活为基础 、 以全民参与为保障,保护辽东绿色生态屏障,实现生产发 展、 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建设生态山城、美丽本溪。 第四条 生态立市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应当稳 步推进、长期坚持。 第五条 生态立市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二)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人为本、普惠民生; (三)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法制保障; (四)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第六条 生态立市的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各类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立市要求。 第七条 按照生态立市的要求,实施下列战略定位: 2(一)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空间,建设生态环境样板区; (二)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绿色产业示范区 ; (三)健全生态环境资源监管体系,建设生态体制改革试 验区; (四)推进生活方式转变,建设绿色生活先行区。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生态立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 督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 及市人民政府各相关 部门应当按照生态 立市要求,制定年度工作实施 计划,确定目标和责任,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立市的 具体工作。 第九条 监察、审判、 检察机关应当按照 职责,依法做好生态 立市的监 察、审判、法律监督工作。      第二章 保护治理 第十条 提高大 气环境质量,实施源 头综合治理,应当 采取 下列措施: (一) 防治防控工业废气、燃煤锅炉污染、移动源污染、扬尘 污染; (二)对 火电、钢铁及其他企业实施 超低排放改造; (三)推进高 效一体化 供热,提高 清洁供暖比重; 3(四) 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 保护和改 善水环境,应当 采取下列措施: (一) 加强水资源 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节约用水,提高用 水效率,防范用水 风险; (二)保护城乡 饮用水水源,实施 饮用水水源 安全保障 达 标建设; (三)整治 重污染行业水 污染和城乡 黑臭水体, 确保水质 达 标; (四)发挥本溪水资源 丰沛优势,以太子河、浑江为龙头, 建设重点江河流域人水和谐的优质水生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措施要求。 第十二条 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 壤环境风险, 开展土 壤环境基础调查,实施土 壤监测,污染治理与 修复。 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建设 危险废物产业园,实现 危废 集中处置。 防治农业面源 污染,科学合理施用化 肥和农药。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开展 农村建设用地、 历 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自然 灾害毁损土地的整治,提高建设用地 利用效率和效益。 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 用 途不合理、 闲置浪费等低效用地实 4行再开发;对 因采矿毁损、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 产业调整 形成 的废弃地实行复 垦再利用。 第十四条 实施 森林管护,保持 森林覆盖率,应当 采取下列 措施: (一)提高林 分质量,改 善林相景观,增加林木蓄积; (二)监 测监控森林资源,保护 修复天然林; (三)实施 封山育林、植树造林; (四) 防治森林病虫害; (五) 严防森林火灾; (六) 禁止乱砍滥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管护措施。 依法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自然公 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 第十五条 建立生 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工作机制, 依法保护 野 生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物种平衡,应当 采取下列措施: (一)监 控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防控外来有害物种 ; (二)保护 珍稀动植物,禁止滥捕滥猎、乱采乱挖; (三)监 控、 监测环境对 野生动物的影响,保护 野生动物栖 息地、繁殖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依法规范 野生鱼类的保护、 养殖及捕捞行为,实 行禁渔、休渔制度。 5禁止毒鱼、电鱼和使用破坏性网具及采取其他破坏性 方法捕 捞野生鱼类。 第十七条 保护 古树名木。 普查 古树和名木的资源总量、 种类、 分布状况、管护 情况,建立 技术档案,实行动态监 测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 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 名木。 第十八条 对枫树、天女木兰等本地特色树种实施保护。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中,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 最大限度保留、保护原 有自然生态要 素; (二)保护 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 性、重要观赏价值的自然 标志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历史遗迹; (三) 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要 素多样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 加强城区、 中 心镇建设,优化城 镇功能、完善城乡 布局、提高城 镇综合承载能力、国土空间 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巩固国家森林城市、国 家园林城市创建 成果, 综合整治城市环境, 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 升城市环境 宜居 度。 6第二十二条 推动绿色建 筑发展和建 造方式创新,城 镇新建 建筑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绿色建 筑标准规划、设 计、建 设和运营。 推行绿色施工,推 广绿色建 材应用,实行绿色建 材评价标 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整治 农村人居环境,实施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 村庄清洁工程,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实施 农村改厕,建设美丽 宜居乡村。 第二十四条 提升城市建 成区绿化 率,增加绿地面 积。实施 城市的公共绿地、 居住区绿地、 风景林地和 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 程管护;实施 村屯绿化,建设绿色生态 村庄。 实施山体保护, 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以 及山体植 被的破坏,维护和恢复山体自然生态。 加强湿地保护, 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基本 功能。 禁止开荒种植;禁止侵占江河滩地。 第二十五条 整治 河道,防洪排涝,合理 布置生态绿化、人 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保护 河道历史风貌,维持河道的自然 形态。 河道护岸整治应当 采用自然、 亲水、渗透等生态型的结构形 式,发挥生态 型护岸渗透自净、滞洪补枯、涵养水分等作用, 避 免水体与土 壤及其生物环境相 分离,保护和 修复丰富的河流生 7态系统。 第二十六条 推进 垃圾处理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逐步实 行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规范建 筑垃圾、 工程渣土、 生活 垃圾、餐厨垃圾、医疗垃圾等 废弃物清运,防止泄漏、散落、飞扬。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钢铁冶金、钢铁深加工、装备制造、 生 物医药、火电、矿山等行业改 造升级,提升精深加工水平。 发展绿色 钢铁产业。 按照 精品化、 绿色化、 智能化发展方 向, 优化钢铁配套能力,补齐短板。培育高端零部件、成套装备等下 游产业,推进 废钢铁加工配送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 发展医药健康产业。 推进 医药健康产业提质 增量,研发新产 品、引进新品 种,重点研发引进新药物及高端仿制药、生物医药 和中药制剂,释放产能,推进 龙头企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坚持 矿产资源开发和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并 重,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开发 矿产资源: (一)新建、 扩建、改建 矿山项目,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生态 保护、 矿产资源规划以 及产业政策 等规定; (二)按照绿色开发、节约 集约、技术创新的要求, 加快矿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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