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2020年1月19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
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 (以下
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人居环境综合治理,适用本条
例。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村(社
区)自治、社会参与,加强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
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治理,改善人居环境状况,提升人民群众
生活质量的活动。
第三条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应当注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 1 —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
念。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
确定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人居环
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制定并组织实施
全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区人居环境综
合治理工作。自治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教育、
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
农业农村、林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综
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
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和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自治县境内铁路沿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机制 ,
推动铁路沿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村(社区)负责区域内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组织、教育、
引导,村(居)民小组负责本组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商)户以及个人,应
当积极参与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第五条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实行网格化、信息化管理。
— 2 —第六条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县财政
预算。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 缴纳垃圾、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项目建设和
运营。
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开展城乡保洁,为城乡 垃圾、污水处理
和公共 厕所管理等提供 专业化、 标准化服务。
鼓励开展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对在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
第九条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实行四 级责任区制度。
县城区、乡镇辖区为第 一级责任区, 黑竹沟景区管理机构
负责黑竹沟核心景区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村(社区)为第
二级责任区 ;村(居)民小组为第三 级责任区 ;各机关、企事
业单位、住(商)户责任 范围为第四 级责任区。
第十条 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
第四级责任区,按以下 原则明确责任人 :
(一)实行 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 3 —(二)没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由村(居)民小组 督促业
主负责 ;
(三) 河道、水域、水 库(塘)、人工 渠道、水工建 筑,
由使用、作业 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
(四)旅游 景点、公路、铁路、 车站、码头,由经营、管
理单位负责;
(五)公 园、湿地、绿地、商场、 医院、宾馆、酒店、农
家乐、文化 娱乐场所、体育场 馆、农( 集)贸市场、农 产品批
发市场、商 铺等场所, 由产权所有人 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六)机关、团体、 学校、企事业单位责任 范围,由所在
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 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工业 园区、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 由园(矿)
区管理单位负责。 非公共区域, 由所在单位负责 ;
(九)经批准 在县城区公共场 地举办各种宣传、咨询、展
销、演出等活动的, 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第四 级责任区 由责任人 包容貌、 包秩序、 包清
洁,自 搞院内卫生、自建设施设 备、自育 花草树木、自管内部
车辆。
第三章 设施建设
— 4 —第十二条 县、乡 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市政、环卫 、
绿化、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因地制宜推进公共 厕所、户
用卫生 厕所建设和改造, 同步实施粪污治理;建设生活 垃圾分
类、无害化处理设施 ;建设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
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三条 任 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 护和正确使用城乡公共
基础设施, 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
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 权对以上禁止行为进行 劝阻、制止或者
举报。
第四章 容貌和环境卫生秩序
第十四条 城乡 各类建(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 符合
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体 现民族、 地域特色。
第十五条 城乡 房屋周边及公路、铁路、 河流沿线不得无
序堆放物品。
第十六条 县城区、 集镇临街以及公路 临路建(构) 筑物
应当保持立 面完好、整洁, 其造型、色调和 风格应当与 周围景
观相协调。公共绿 地、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采光(通
— 5 —风)通道及窗外等区域 不得违章搭建,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城
乡容貌的 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 范设置。
店招、匾额、标识、标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规 范设置
图案清晰、文字规范、完整清洁、安全 牢固、内容健康。
第十七条 施工场 地应当封闭施工,安全有序, 抑尘降噪,
规范利用或处置废弃物,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未经批准, 不得占道施工或者占道堆放施工 材料、设备;
禁止在限制区域内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需 要拆除市政设施 或者占用、挖掘街
道、园林、绿 地的,应当按照规定 报经批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 扩建农村 房屋及乡村 风貌建设,
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 技术标准,保 护利用乡土文化,保持
乡土风情,体现地域特色。
农村危旧房屋,应当及 时加固维护。存在安全隐患且无修
缮价值的,应当及 时拆除。
第二十条 城乡生活 垃圾应当分 类、无害化处理,鼓励垃
圾减量、资源化 利用。
建筑垃圾、工业 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淤泥及
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的 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
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
县城区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 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无害
— 6 —化处理。其他生活垃圾应当分 类投放、分 类收集、分类运输、
分类处置。
乡村生活 垃圾应当干湿分离。湿垃圾应当就地无害化、资
源化处理,干垃圾应当纳入城镇 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推行
户分类投放、村分 类收集、乡(镇)分 类运输、县分 类处置。
第二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 者应当安 装油烟
净化设施并保持 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
烟达标排放,并 防止对附近居民的 正常生活环境造 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责任人应当加强 土壤、大气、水体 污染
防治,注重加强 饮用水水源保 护和管理。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擅自填埋电池及塑料、橡胶、金属制品;
(二)焚烧秸秆及塑料、橡胶制品;
(三) 直接向河流、水库(塘)、沟渠、耕地、林地、荒
山、荒地、道路排放粪水、污水、废油、农药;
(四) 在河流、水库(塘)、沟渠、耕地、林地、荒山、
荒地、垃圾收集场地(设施)等 弃置畜禽尸体;
(五)造 成土壤、大气、水体 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县城区经营业态规
划,实行经营业态管理。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经营业态管理
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规划了 早市、夜市、临时摊区的经营区域,应当规定经营
— 7 —时段。市场经营主体应当 在规划区域内按照规定 时段开展经营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有 效管控噪音、灯光、气
味、油污,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第二十五条 再生资源 集散市场或者回收站点以及车辆维
修、清洗、装饰经营业主,应当 符合经营业态规划和容貌管理
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 周边环境整洁。 禁止占用公共 道路和公
共场所 ;禁止向街道冲洒泥浆、废油;禁止直接向排污管道、
河道、沟渠排放泥沙、废油。
第二十六条 市场经营业主应当规 范开展经营活动。 禁止
“以街代市”“以路代市 ”,占道、骑门、店外经营, 或者擅
自在桥头、公园、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经营 ;禁止擅自占
用公共 空间设置棚、布、伞、帷幕、屏风等。
第二十七条 农( 集)贸市场、农 产品批发市场应当保持
环境整洁、优美。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
(一)占用过道、楼梯经营或者在市场外随意交易;
(二)损毁、随意移动市场设施、设 备或者改变其使用功
能;
(三) 违反规定使用燃具、燃料、原材料及除毛、消毒等
设施、设 备;
(四) 随意抛撒、堆放、焚烧垃圾;
— 8 —
法律法规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20-04-0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19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