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15日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发 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建 设、管理与保护等活动。 河道包括湖泊、 水库、 人工水道、 行洪区、 蓄洪区、 滞洪区 。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管理坚持防洪为主、 生态优先、 科学规划、 综合治理、注重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 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 建设、 维修养护、 生态补水、 管理运行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 政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参与河道治理。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 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市城区水系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竞秀区、 莲池区、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河道的相关管 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 财政、 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与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 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 交通运输、 行政审批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 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 本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清洁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 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 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整治与建设 第七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 和城市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 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 道畅通。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整治与建设规 划,组织实施河道整治与建设。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合理布 置生态绿化、人文 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保护生态功能和 河道历史风貌,维持河道的自然 形态,防 止水土流失和河 道淤积,美化河道环境。堤防、护岸的绿化 不得采用对堤防 工程和生态环境 造成负面影响的植物。 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 扩建、 改建 跨河、穿河、 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 道路、涵闸、渡口、 管道、 缆线、取水、 排水等工 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技术 要求和相关规划,建设 项目应当依法报有管 辖权的行政审 批部门审 查同意。 行政审批部门 在审查新建、 扩建、改建建设 项目申请时, 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申请者提供对水利工 程功能 影响的报告和防洪 评价报告。 经批准的建设 项目,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发生较大变 化时, 以及自批准 之日起三年内 未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 重新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审批部门 履行审批 手续。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负有 监督管理责任,有关单位 和个人应当 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堤防 上已修建的 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 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定 期检 查,对不符合工 程安全要求的,责 令其限期改建。 第十二条 城镇、村 庄建设和发展 不得占用河道 滩地和 护堤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在编制和审 查沿河城乡规 划时,应当事先 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意见。 第十三条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 增加的可利用土地, 属于国家所有,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优先用于 移民安置、河 道管理与整治。 第十四条 县级 边界河道管理,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边界河道、 渠道上扩大排水、 加大引水、 设障阻水 或者 缩小河道、 渠道断面及过水能 力; (二)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河道、 渠道内修建 挑水、挡水、 蓄水工 程及有损相邻地 区利益的工程; (三) 因河道管理发生 争议时,应当协 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 裁决。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五条 河道的 具体管理范围,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 负责划定 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 沙洲、滩地、两岸堤 防和护堤 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 非法侵占。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 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属于河道行洪通道, 不得建设阻 碍行洪的建 筑物、构筑物。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 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 下列活动,应当经行 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 (四)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他占滩行为; (五) 在河道内 筑坝打桩、修渠筑堰; (六)开展水 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 宅、商业用房、 办 公用房、 厂房等与河道保 护和水工 程运行管理 无关的建 筑物; (二)弃置或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 等废弃物;(三) 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 物料;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 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设置 拦河渔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条 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开 矿、 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 破坏水安全的活 动;禁止非法从事 网箱养殖、开办 畜禽养殖场等养殖的活动。 禁止在水库设 计洪水位 以下进行危害防洪、供水、水资 源保护、水 力发电、灌溉等建设活动。 第二十一条 河流 故道、旧堤、 原有工 程设施等, 不得随 意填堵、占用、拆毁。 有特殊需要的, 必须经过科学 论证,按 照河道管理权 限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并接受上 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推进河道内村 庄迁 建。 第二十三条 河道 上的涵闸启闭应当由专职人员 操作, 固定岗位,明确责任。 禁止非管理人员 操作。禁止任何组织 和个人 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 正常工作。 因降雨雪等造成河道堤 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 但防汛抢险、 公共突发事件处置等 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河道堤防、 护岸、 闸、坝等水工 程及其堤 防管理房、 界桩、公示牌、 堤防 里程桩、 堤顶(坝顶、闸代桥)限重限宽限高等相关设施,各 类防汛设施,水文水 质监测、 测量和控制设施, 以及其他相关环保、 通 信、 照明、 河岸 地质 监测等设施,应当 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毁 坏。 前款所指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移动或者 拆除。经批准 移动或者拆除的,由申请拆迁者负责重建 或者 补偿。 第二十五条 护堤、护岸 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 营造 和管理。 护堤、 护岸 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市、 县级行政审批部 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 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 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 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免交育林 基金。 第二十六条 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 程设施造成损坏 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 复、清淤或者承担相 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在大中型拦河闸坝上下游各一百五十米范 围内不得进行爆破、捕鱼、兴修建筑物、装机抽水、停泊船只 等损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的安全 检查和 维修养护, 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培育河道维修养护市 场,逐步实行河道管理与维修养护 分离,提高河道管护 效能。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 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 量调度方案,调节 河道水 量,提高河道水系自然 净化能力,改善水环境。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 在河道管 理范围内划定的 种植、养殖区域,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和水功 能区划的要求, 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和 破坏水生态环境。 第四章 河(湖)长制 第三十一条 河道实行河(湖) 长制管理。 市、 县级、 乡 (镇)设 立总河(湖) 长,河道 分级分段设立河(湖) 长。 总河(湖) 长、河(湖) 长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总河(湖) 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 护工作负 总责,河(湖) 长对分管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 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河(湖) 长制工作机构 在总河 (湖) 长领导下负责河(湖) 长制工作的组织、 指导、 协 调、 监督,落实河(湖) 长确定的事 项。 第三十四条 各级 总河(湖) 长、河(湖) 长应当按照 国家和省规定的 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责任河道进行 巡查, 并如实记载巡查情况,对巡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鼓励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河道的 巡查工作。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2020-04-0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2020-04-0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2020-04-0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保定市河道管理条例2020-04-0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1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