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6日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 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章 地名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和保护地名文化遗 产,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和相关 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对海域等地名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 居民地、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以及具有地 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名称。 相关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命名。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尊重历史文化,反映地理特征,保 持地名相对稳定,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工作的 领导,建立地名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的重大问 2题,其日常工作由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承担。 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和县(市)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本部门职 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本 辖区内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和区县(市)交通、科技、体育、文广旅游、水利、住 建、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 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财政、档案管理等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 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地名管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制度。 地名规划和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等事项,应当征求公众 和专家意见。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3第八条 市和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组织编制城市地名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镇地 名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地名规划应当与国 土空间规划相协调。其他专项规划 涉及 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相 衔接。 第九条 地名命名、更名应当 遵循下列原则: (一) 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 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 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 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政策; (二) 含义明确、健康,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 符合地名规划要求,反映 我市地理、历史和文化特 征; (四)尊重群众意 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第十条 命名地名应当 遵循下列规定 : (一)地名用 字应当使用规范 汉字; (二) 汉语地名的 罗马字母拼写,应当适用《 汉语拼音方 案》和《 中国地名 汉语拼音字母拼写 规则》 ; (三)同 类别地名的专名部 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不得重名 4并避免同音(含地方方言语音); (四) 含有行政区域、区 片或者城镇道 路名称的命名,应 当与其所处的地理位 置相符合; (五)住宅区、建筑物(群)的通名应当与用地 面积、总 建筑面积、高度、 绿地率等条件相适应 ;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的名称,由申请 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提出,经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区县(市) 人民政府 在依法批准设立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时一并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城镇道 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地名规 划已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 在申请立项申 报时应当使用地名规 划确定的名称 ;地名规划 未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应当 在施工 许可报批前向市或者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命名,市 或者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 期限,及 时作出批准决定。 已建城镇道 路、桥梁、隧道无名的,市或者 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 进行命名。 新建城镇道 路跨区的,其名称应当保持统一。 第十三条 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 等主管部门和 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 在编制轨道交通规划 方案 5时同步确定轨道交通 站点预命名名称。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 在轨道交通建 成使用前,向市地名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命名,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及 时作出批准决定。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外,其他具有地 名意义设施的命名和更名, 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后,由专 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区、建筑物(群)的命名,建设单位 应当在申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申请命名。 已建成的住宅区、建筑物(群) 未命名的,由所有权人或 者受其委托的管理 机构、业主大会或者其 授权的业主委员会 向 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命名。 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征求同级地名行 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 于十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同意命名的决 定,不予命名的,应当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住宅区、建筑物(群)的命名范围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 行规定。 第十六条 地名违反法律、法规 禁止性规定的,应当更名 。 地名命名 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更名 : 6(一) 因自然变化和城乡建设等 原因导致地域上的地理实 体被改造、拆除,造成标准地名与改 变后情况不符的; (二) 在项目建设施工 前或者施工过 程中因开发建设主体 发生变更,需要变更住宅区、建筑物(群)名称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七条 因行政区划调 整、城乡建设、自然 变化等原因, 相关地名 无存在必要的,由有命名权的相关主管部门 予以销名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和 审定的地名为标准地 名。 本条例实施 前已经使用并由市和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编入地名志( 图、录、 典)的地名, 视为标准地名。 第十九条 下列范围内 涉及的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 (一)地名标志、交通设施标 识牌及指示牌、公共交通 站 点牌等; (二)地 图、电话号码簿、交通 时刻表、邮政编码簿等出 版物; (三)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制发的公文、 证照 及法律文 书; (四) 媒体广告及户外广告; 7(五)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信 息载体公布的信 息; (六) 互联网电子地图; (七)其他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 情形。 建设单位对住宅区、建筑物(群) 推广时,应当使用标准 地名。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时应当使用 标准地名。 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 第二十条 下列地理实体应当编制、设 置地名标志 : (一)重要自然地理实体 ; (二)行政区域 界位; (三)居民地 ; (四)城镇道 路;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设施 ; (六)纪念地、旅游地等。 除前款规定外的地理实体, 可以根据实际 需要和环境条件 设置地名标志。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2020-04-0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2020-04-0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2020-04-0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2020-04-0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1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