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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16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的决议 (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了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 ,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结果的报告 ,决定予以批准 ,由保山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 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 ,提高立法质量 ,发挥立法 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 ,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20年1月13日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 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 ——45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16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 、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史文 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四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 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 )可以对市人 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 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 触。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 ,应当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 ,充 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 、具体,体现地 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对上位法已经 明确规定的内容 ,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应当坚持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 ,加强对 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 作用。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完 善立法联系点和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推进立法工 作精细化 。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以下 简称专门委员会 ) 、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依照 本条例,行使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职权 。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 、年度立 法计划等形式 ,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提 高立法的及时性 、针对性和系统性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应当建立立 项论证和协商机制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民 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和上位法的变动情况 ,确定立 法项目。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 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 , 广泛征集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 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以下 简称法制委员会 )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 )负 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由常务委 员会秘书长主持召开有关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 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 )和市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议研究后 ,形成本届立 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经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 (以下简称主任会议 )通过,印发常务委 员会会议 ,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法制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 在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做好编制下一届立法规 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准备工作 ,在新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产生后 3个月内 拟定立法规划草案及当年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 立法计划草案一般应当在上一年的 12月31日前 拟定。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应当征求省 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立法规划和年 度立法计划通过后 ,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项 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的提案人和提请审议时 间。未按时提请审议的 ,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 作出说明 。 ——46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16 有关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 需调整的 ,由法制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 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经主任会议通过 ,印发常 务委员会会议 ,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并重新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 组织起草 。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 草案,可以由有关委员会组织起草 。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可以吸收相 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 ,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 、 教学科研单位 、社会组织起草 。 第十三条 法制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以 及其他有关委员会应当主动参与 、指导和督促有 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 第十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应当就法 规的调整范围 、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 、需 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 、权利义务关系 、同 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方面进行调研 、论证或者 听证,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拟提出的地方性法 规案,其内容涉及到主管部门之间职责界限不明 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 ,市人民政府应当负责 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或者作出决定后再依法提 出。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 法规程序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以下简 称主席团 )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 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 、各专门委员会 ,可 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席 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 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席团决 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 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再由主席团 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 第十七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 性法规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可以先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 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 ,决定提 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 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的地方性法规案 ,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30日前将地 方性法规草案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第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的地方性法规案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 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 ,提案人应当 派人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 ;根据代表团的要求 ,有 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 第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的地方性法规案 ,由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 ,向主 席团提出审议意见 ,并印发会议 。 第二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的地方性法规案 ,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 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 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 规草案修改稿 ,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 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 , 印发会议 。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 ——47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16 代表团审议 ,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 意见进行修改 ,向主席团提出修改情况报告和地 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 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 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在交付表决前 ,提案人要求 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主席团同意 ,并向大会 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 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经主席团提出 ,由大 会全体会议决定 ,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 的意见进一步审议 ,作出决定 ,并将决定情况向 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也可以授权常 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 ,提出修改 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决 定。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 市人民政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 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 委员会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 、提 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有关 委员会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 步研究的 ,经主任会议决定 ,可以建议提案人修 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 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 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委 员会审议 、提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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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0-04-0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0-04-0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0-04-0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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