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 兴 市 户 外 广 告 和 招 牌 设 置 条 例
(2018 年10月12
日 嘉 兴 市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2018年11月
30日 浙 江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批 准 根 据 2019年
12 月 27
日 嘉 兴 市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2020年3月
26
日
浙
江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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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 2—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嘉 兴 市 户 外 广 告 和 招 牌 设 置 条 例 〉 的 决 定 》 修 正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规 划与 规 范
第 三 章 许 可 与 备 案
第 四 章 管 理 与 维 护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规 范户 外 广 告 和 招 牌 设 置 ,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 美 化 城 乡 环 境 ,
根
— 3—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
《
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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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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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市
容
— 4—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 浙 江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 等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户 外 广 告 和 招 牌 的 设 置 及 其 监 督 管 理,适 用 本 条 例 。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 是 指 利 用 户 外 场 所 、空 间 、 设 施、
移 动 载 体 等 , 以 文 字 、 图 像 、 电 子 显 示 、 实 物 造 型 等 方 式 发 布广 告 的 行 为。
本 条 例 所 称 招 牌 设 置 , 是 指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在 自 有 或 者 租 赁 的 建 ( 构 ) 筑 物 外 部 或 者 合 法 用 地 范 围 内 ,
设 置 用 于 表 示 名 称 、 商 号 、 标 识 或 者 建 筑 物 名 称的 匾 额 、 灯 箱 、 霓 虹 灯 、 字 体 符 号 等 的行 为 。
第四条 市 、 县 ( 市 、 区 )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负 责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户 外 广 告 和 招 牌设 置
的 监 督 管 理工 作。
公 安 、 环 境 保 护 、城 乡 建 设 、城 乡规 划、 交 通 运 输、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等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协 同做 好 户 外 广 告 和 招 牌 设 置 的 监 督管 理 工 作 。
镇 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协 助 做 好 本辖 区内 的户 外 广 告 和 招 牌 设 置 的日 常 监 督管 理 工 作。
第五条 市、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户 外 广 告 和 招 牌 设 置
信 息 平 台 , 将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划 、 户 外 广 告 和 招 牌 设 置 技 术 规 范 ( 以 下 简 称 设 置 技 术 规 范 )
以 及 许 可 、备 案 、处 罚 等 有 关 信 息 纳 入 政 务 服 务 系 统 , 实 现 信 息 共 享 。
第六条 户 外 广 告 的 内 容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第 二 章 规 划 与规 范
— 5—第 七 条
市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编 制 市 区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划 ,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公 布 实 施 。
县 (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应 当 会 同有 关部 门共 同编 制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划 , 报 本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后 公 布 实 施。
嘉 兴 港 区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划 , 由 嘉 兴 港 区 管 委 会 制 定 并 公 布 实 施 。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划需 要 修 改的 , 应 当 依 照 原 编 制 和 报 批 程 序 执 行 。
第 八 条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划
应
当
确
定
— 6—户
外
广
告
分 类 控 制 区 域 以 及 重 要 地 段 、 重 点 区 块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详 细规 划 , 并 规 划 适 量 的 公益 广 告点 位 。
重
要
地
段
、 重点 区 块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详 细规 划 应 当 包 含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的 数 量、 位 置 、 形 式 、 规 格 等 内 容 。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应当符 合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划 。
第 九 条 市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设 置 技 术 规 范,
依 法 报 经 批 准 后 公 布 实 施。
设 置户 外 广 告 和招 牌 应当 符 合设 置技 术 规 范 。
第 十 条 编 制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划 、设 置技 术 规 范, 应 当 采 取 向 社会 公 告 、听 证会、
座 谈会 、论 证会 等形 式 ,征 求 社 会 公众 、相 关 行 业 协 会 、 专 家 等的 意 见。
向 社会 公 告 征 求 意 见的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三 十 日 。
第 十一条 禁 止在 下列 区 域 、 位 置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
( 一 )危 房、 违 法 建 ( 构 ) 筑 物 ;
( 二 ) 建 筑 物 顶 部 ;
( 三 )交 通监 控 设 施 ;
— 7—( 四 ) 妨 碍安 全视 距或 者影 响安 全 通 行 的 区 域 、 位 置 ;
( 五 )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禁 止的 其他 区 域 、 位 置 ;
(六) 法 律 、 法 规、 规 章禁 止的 其他 区 域 、 位 置 。
第 十二条 出 让市 政 公 共 资 源 使 用 权 用 于 设 置 户 外 广 告 的 , 应 当 符 合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划 ,
并 依 法 通 过招 标 、 拍 卖 等 方 式 进 行 。
第 三 章 许 可 与 备 案
第十 三条 设 置大 型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应
当
向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部
— 8—
法律法规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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