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19年10月30日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三章 保护和发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
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适用
本条例。
传统村落所在村庄被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适用历
史文化名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范
围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相关文物、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
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一定历史、文
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
录、广西传统村落名录或者柳州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传统村落中除不可移动文
物之外,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
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指导,
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
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各项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
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管,并会同相关部门
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应当建立村(居)民参与、决策
管理、监督机制,调动村(居)民积极性,保障村(居)
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实施风貌整治方案,组织
实施具体项目;
(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合理
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协助做好传统村落的白蚁防治、地质灾害防治
工作;
(六)协助做好传统村落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保护工作 ;
(七)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
护工作;
(八)依法制 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做好 以下工
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 宣传工作;
(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将
传统村落保护 事项纳入村规民 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
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合理 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 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 重点保护传统建筑
和不符合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筑进行登记,并 及时向乡
(镇)人民政府报 告;
(四) 收集、保护 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 件
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 告;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地质灾害防治
责任;
(六)组织村(居)民按照传统 习俗开展各 种文化活
动,传承、传 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对 违反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 劝阻
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 告。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传统村落保护 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 情况安排保护
发展资 金,所需经费列入本 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
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传统建
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基础设施建设与 维
护、产 业发展等。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和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区)、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的 宣传教育活
动,增强全民保护传统村落的 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对传统建筑
传统村落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宣传活动,展 示传统村
落的魅力。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社会组织和 个人,按照相关规定
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 个人有权对 破坏传统村落的行为进行 劝阻
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柳州传统村落名录。
具 备下列条 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表会议 讨论通过,可 以申报柳州传统村落 :
(一)传统建筑 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 量达到村庄建筑
总量的三分之一, 较完整体 现一定历史时 期的传统风貌;
(二) 选址格局肌理保存较完整,村落 延续传统选址
利用自 然环境条 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
历史文化 背景; (三)村落 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 现有代表性的传
统文化、传统 生产和生活方式;
(四)拥有 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
者地域特色 鲜明,或者有县 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传承形 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第十二条 申报柳州传统村落,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 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 说明;
(二)传统 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 要素、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 清单及照片;
(五)保护工作 情况、保护目 标和保护 要求;
(六)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 意申报的
意见。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
统村落进行普查,推动 符合条件的传统村落村(居)民委
员会申报工作的进行。
对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 件的村落, 由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 向县(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 意
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申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 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 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组织 专家评审后,
向社会进行公 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公 示期
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柳州传统村落经批准 后,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
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向社会公 布。
柳州传统村落的 评审认定 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 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 电
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广西传统村落,按照国 家、自治
区规定的 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 布的柳州传统村落名录
中推荐。
第十四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传
统村落名录公 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 成传统村落保护
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 符合传统
村落实际, 突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需要,体现地方特色
和民族特色。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时,编制 单位应当通过 召
开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相关部门、 专家和当地村
(居)民的 意见。
第十六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 包括下列内 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 容和保护范围; (二) 核心保护区、建设 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的划
定;
(三)保护 措施、开发强 度和建设 控制要求;
(四)传统 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
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 播要求;
(六)村落发展定 位及途径;
(七)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八)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 土
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及其他专项规划相 互衔接,处理好保
护和发展的关 系,合理安 排村(居)民住 宅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由县(区)人民政府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保护发展规划报批 前,应当经村
(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通过,并 由县(区)
人民政府依法公 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发展规划批准 前,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
建设、自 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 电和旅游、生态环境 等主
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 后,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 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向社会公 布,
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法律法规 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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