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20年1月9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
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1-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
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
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
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
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抵触上位
法,突出地方特色,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
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五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
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工
作组织协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在立
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提高立法质量。
-2-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
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
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
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
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
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
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
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
明。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
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
表。
第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
-3- 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
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
况。
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
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
并印发会议。
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
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
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
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 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
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
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 召开各代表团团 长或者代表
团推选的代表会议, 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 题或者重大的
专门性问 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 讨论,并将 讨论的
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
案,在交 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 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
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 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 题需要进一 步
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 授权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 步审议,作出决
-4-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也可以授
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 步审议,提
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法规草案修改 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
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 稿,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可以向常
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 任会议决定列入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
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 任会议认为法规案
有重大问 题需要进一 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 完善后再向
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五人以上
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 任会议决定是否列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
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程。对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
-5- 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 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
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
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
员会提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
议举行的 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说明及有关 资料发给常
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 邀请有关的人大
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
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
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
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由分
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 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
听取法制委员会关 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 汇报,由分组会议或
者全体会议进一 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
-6-听取法制委员会关 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或
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 稿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
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 比较一致的,可以经 两次常务委员
会会议审议后交 付表决。调 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
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 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
会议审议 即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废止法规的决定案和其他有关
法规问 题的决定案,一般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即可交
付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
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
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 邀请其他专
门委员会的 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
况。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
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 召开全体会议
-7- 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 汇报或者审议
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 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
情况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 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的审议意见 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 邀请有关的专门委
员会的 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
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 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 题意见
不一致时,应当向主 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
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 就地方性法规案的有关问 题调查研究,听
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 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 证
会、实地 考察等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中有关问 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 评
价的,应当 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 家、部门和人大代表等方
面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案中有关问 题存在重大意见分 歧或者涉及利益
关系重大调 整,需要进行听 证的,应当 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
代表、基 层和群体代表、相关部门、人民团体、专 家学者和社
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
-8-
法律法规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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