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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陈皮保护条例 (2019年12月30日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新会陈皮文化,保证新会陈皮 的质量和特色,促进新会陈皮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会陈皮的保护 以及新会陈皮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新会陈皮,是指在国家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 产地范围内,以新会柑皮为原料,采用特殊的干燥、贮存工 艺陈化而成,具有独特风味和品质的柑皮。 本条例所称新会柑,是指在国家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产 地范围内,采用茶枝柑大种油身、细种油身等品系栽培而成 的茶枝柑果实。 第三条 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会陈皮 保护及其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新会陈皮市场秩序和知识产 权保护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新会柑种质资源保护、种苗繁育 、 种植规范指导服务等工作。 1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新会陈皮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 资源开发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新会陈皮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 治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住 房城乡建设、民政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新会陈 皮保护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会陈 皮保护工作,引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 制定新会陈皮保护相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四条 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会陈 皮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产业发 展、信息共享、文化传承、媒体宣传等重大事项。 在召开新会陈皮保护联席会议时,可以邀请新会陈皮行 业组织、技 术专家、生产经 营者代表列席会议, 听取意见。 第五条 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新会陈 皮保护宣传和 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新会陈皮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新会陈 皮知识的宣传, 对违反新会陈皮保护的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 第二章 道地性保护 第六条 产地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相关主管部 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 同组织编制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 划。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 由组织编制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实 施。 在编制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时,组织 编制机关可以根 据产地内的地理、 气候、土壤等自然 因素和文化传承等人文 因素,对产地实行 分区保护, 并明确具体规划 措施。 2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应当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 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 报送批准前,组织 编制 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 草案予以公告, 并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 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 众的意见。公告的时 间不得少于 三十日。 新会陈皮产地保护规划经批准 后,应当在政府 网站、新 闻媒体和 专门场所公告, 并在政府 网站长期公布。 第八条 产地范围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广 泛宣传柑 橘黄龙病等重大 病虫疫情的危害特点和传播规律, 落实防控 措施,提升防控水平。 生产经 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 方标准,合理 使用农药、 肥料等投入品;在有关主管部门技 术指导下,开展柑 橘黄龙 病等重大 病虫疫情防治, 维持果园的健康 水平,履行生产经 营主体防 控义务。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新会柑 肉综合化、产品化 利用; 引导生产经 营者开展新会柑 肉资源化 利用,或者提供给有资 质的企业进行 深加工和综合 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丢弃新会柑 肉,防止污 染环境, 影响环境卫生。 产地范围内农业农村、 林业、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 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新会柑 肉收集、贮存、 利用、 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产地范围内农业农村 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 法对集中分布的新会柑 天然种质资源进行保护。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 符合条件的柑树纳入古树名木 保护目录,建立 档案,实行 挂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新会柑 天然种质资源。 第十一条 产地范围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推动依法 设立新会柑 良种繁育 基地。 3新会柑 良种繁育 基地应当设 置保护标识,标 明繁育种 类、 认定单位、建设 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产地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 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公告的产品质量技 术要求,制定新会柑 种植和新会陈皮生产技 术指导规范, 并向社会公 布。 鼓励和支持新会柑种植和新会陈皮生产 企业进行标准化 、 规模化种植和生产,制定 企业标准。 鼓励新会陈皮行业组织、农业合作社 积极推行新会柑种 植和新会陈皮生产工艺标准化, 对其成员 统一提供生产资料 和技术服务,保 障新会陈皮质量 安全。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 企业和个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 校联合研究新技 术、新工艺,以新会柑、新会陈皮为原料开 发生产 药品、食品、茶制品等 衍生品, 延长新会陈皮产业 链, 增加新会陈皮行业 附加值;以科教双创促进新 价值和新业态 的形成,拓展产业 链。 第十四条 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 管部门应当 逐步建立统一的新会柑种植和新会陈皮生产、 仓 储、流通的全过程质量可 追溯体系。 生产经 营者应当建立健 全质量管理制度, 如实记录、提 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品牌保护 第十五条 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应当鼓励和支持新会陈皮生产经 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依法保 护企业注册域名。 第十六条 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管理 机构应 当向社会公开地理标志产品 专用标志的 申请条件、使用规则 以及管理细 则。 4产地范围内生产经 营者可以向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 志产品管理 机构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 专用标志。 第十七条 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管理 机构应 当对地理标志产品 专用标志的 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 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管理 机构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控制专用标志 的使用数量。 第十八条 产地范围内生产经 营者可以向新会陈皮证 明 商标注册人申请使用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 向社会公开新会陈皮证 明商标使用 管理规 则,明确证明商标的使用宗旨、条件、手续和使用人 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承 担的责任等内容。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 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 效管理或者 控制,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到其使用管理规 则的要求,防 止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第十九条 凡符合新会陈皮证 明商标使用管理规 则规定 条件的生产经 营者,在履行相关 手续后,可以 使用该证明商 标。证 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擅自使用或者伪造新会柑、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 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 (二) 伪造、擅自制造新会陈皮证 明商标标识 或者销售 伪造、擅自制造新会陈皮证 明商标标识 ; (三)其 他侵犯新会柑、新会陈皮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四章 传承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在 土地、资 金、人才等方面制定具体 措施, 5加大对新会陈皮生产经 营者在天然种质保护、繁育种质保护 以及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品牌创建等方面的支持 力度。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 金投资新会陈皮产业,促进新会陈皮 产业壮大发展。 第二十二条 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 视新 会陈皮文化的保护 与传承, 对涉及新会陈皮的传 统技艺、 饮 食文化、民风民 俗、故事传说等文化 遗产进行 搜集、研究和 整理,并合理开发 利用。 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 对长期从事新会陈皮 生产经 营活动的 企业或者生产技艺 精湛、成就显著的人员, 依法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相应的 补助、奖励。 鼓励新会陈皮生产技艺传承人开展 授徒、传艺、 交流等 传承传 播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会陈皮行业组织应当发 挥行业自律作用 积极参与新会陈皮保护工作, 落实保护 措施;提供信息交流、 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和 咨询等服务。 新会陈皮生产 企业应当 加强职工生产技艺培 训,有计划 地组织开展技 术交流、技能竞赛和业务 学习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 善金融服 务,加大对新会陈皮产业发展的信 贷投放。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新会陈皮产业相关保 险产品,支 持新会陈皮生产经 营者购买商业保险。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建立产 学研合 作机制,创新新会柑种植和新会陈皮生产等技 术,为新会陈 皮保护 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6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 对新会柑、新 会陈皮市场进行监督 检查,对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伪造产 地等违法行为进行 查处;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产地范围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 农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对新会柑的 良种选育、 种苗繁育、标准种植等进行指导服务。 第二十八条 产地范围内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法等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日常监 测和巡查,及时发 现和处置污 染事件,确保自然生态环境 良好,市 容环境整洁、有序。 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于农户中种植新会柑、生产新会陈 皮的, 鼓励新会陈皮行业组织和农业合作社 按照有关行业标 准、企业标准进行生产指导和技 术服务。 第三十条 新会陈皮生产经 营者应当建立种植、采 摘、 加工、仓储、销售台帐,按照要求向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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