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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2019年12月27日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江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数字经济发展 第五章 智能化社会治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鹰潭市智慧城市建设,培育产业发展新业 态,创新城市管理新手段,构建公共服务新体系,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是指运用云计算、大数据、 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产业发展数字化、社 会治理智能化、公共服务便捷化的新型城市模式。 第四条 本市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共建共享、强化应用、提升产业、惠及民生、保障安全的原 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建设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智慧城市促进工作的领 导,建立健全智慧城市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和管理。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城市发展评价体系, 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2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协 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 本条例规定,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团体、 个人参与智慧城市建设。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包括全市智慧城市 发展总体规划和部门、领域、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遵循突出特色、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 规划以及信息基础设施、数字经济等跨部门、跨领域的智慧城 市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智慧城 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经市智慧 城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部门及领域的智慧城市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3根据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 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实施。 第十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 衔接,统筹考虑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 第十一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 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办理。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通信网、 广播电视 网、互联网、公共数据 中心、感知设施及其支持 环境等。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 加快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 改 造、配套和完善。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通信网、 互联 网、广播电视网等基础网 络的整合及其服务能 级的提升。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 移动物联网、工业 互联网 的网络建设,实现 移动物联网网 络全域覆盖、工业 互联网网 络 4创新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升 电子政务内 外网的承载能 力,有关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 电子政务内 外网承载,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智慧城市云数据 中心基础环 境,提升服务能 力。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当 迁移 到智慧城市云数据 中心,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鼓励、支持国内 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数据 中心,发展产业云 平台。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 道路、公共 建筑、地下管廊等基础设施数字化 改造,构建一体化基础设施 感知体系和智能管 控体系。 第十七条 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与新城区 以及新建商业小 区、住宅小区、城市道路等同步配套建设。 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确定设 置公众移动通信基 站的建(构) 筑物,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公 众移动通信基 站建设设计标准, 预 留基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 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空 间。 5第十八条 车站、医院、学校、体育 场馆等公共 场所,道 路、市政 路灯杆、交通信号杆、视频监控杆等公共设施,以及 公共机构 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民用建 筑,在符合安全、 环保、 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向通信网 络建设开 放。 信息基础设施经 营单位新建或者改(扩)建地下管道、铁 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 ,具备条件的应当共建共 享。鼓励共享已建信息基础设施。 行业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跨行业的由市、区(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第十九条 已有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 改(扩)建,应当对 所有通信网、 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业务经 营者及其他 驻地网 建设单位开放,实行 平等接入、公 平竞争。 信息基础设施经 营者不得与项目建设 单位、物业服务 企 业、业主委员会等 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 或者以其他 方式 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拆除、迁移或者损坏信 息基础设施; 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原 因确需拆除、迁移 的,应当与信息基础设施经 营者协商一致,确保通信 畅通。 6第四章 数字经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 统筹规划、合理布 局,推动数字经济加 快发展。支持、引导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和个人 投资数字产业。 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数字经济统计制度,制定数字经 济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数字经济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 移动物联网等数字经济公 共服务 平台,提升数字经济产业服务能 力,推进数字经济 成果 转化。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 快物联网等数 字产业 园区、产业基 地建设, 优先保障用 地指标,加 快能源、 通信、标准 厂房等基础 配套建设。 鼓励、支持 在本市产业 园区、产业基 地设立数字化 企业, 加强本 地数字化 企业培养,促进数字产业 集聚。 第二十四条 鼓励相关企业、机构组建数字经济产业联 盟, 开展标准制定、 测试认证、信息 交流、咨询评估、企业合作等 工作,促进数字产业发展。 7支持科研机构、 高等学校、企业单独或者联合兴办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众创空间、 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 服务平台、创新 载体,开展技术引进、 研究创新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引导、支持数字化 企业加强技术 研发和成果转 化,提升 竞争力。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支持 成熟的现代信息技术 成果转化产 品纳入政府 采购协议供货目录。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通过 试 点示范、政策支持等 方式,促进 铜、眼镜、水表、食品药品等 制造企业建设智能化工 厂、数字化 车间,提 高生产和管理 效 能,实现 转型升级。 鼓励、支持 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等为制 造业数字化提 供第 三方服务,加强对制 造业数字化的技术支 撑。 第二十七条 引导、支持 旅游、金融、物流等服务行业建立 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服务 平台,构建现代服务业体系,推进 管理模式和服务 方式创新,提升服务业整体实 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 应当积极推动农业农 村信息基础设施 升级、完善,构建全市统一的 农业农村综合信 息服务体系,推 进农业生产、 农产品流通和农业农村管理服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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