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
(2018年11月6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9年12月31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江西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关于
修改<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传承客家优秀
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与利用,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赣南客家围屋,是指历史上赣南居民为聚族而
居建设的四面围合、有防御性设施的民居。
第三条 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维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
持续性,实现保护、利用与传承相协调。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赣南客家围
屋的保护工作,将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建立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动机制,统筹做
好城乡建设发展中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赣南客
家围屋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
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二)加强赣南客家围屋周边环境整治;
(三)协助落实赣南客家围屋灾害、白蚁防治责任和措
施;
(四)指导、督促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
人合理使用赣南客家围屋,依法制止违反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规
定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赣南客家围屋保
护工作。
第六条 赣南客家围屋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
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二)配合做好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的宣传工作;
(三)协助开展赣南客家围屋的灾害、白蚁防治工作;
(四)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居)民保护利用赣南客家
3 围屋的行为;
(五)劝阻、制止、报告违反赣南客家围屋保护规定的行
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赣南客家围屋保护 专家委员会。
赣南客家围屋保护 专家委员会 由文化、文物、 考古、历
史、规划、 旅游、建筑、土地、社会、经济和法律等 领域专家
组成,负责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利用的 咨询、指导、 评估相关工
作,日常工作 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赣南客家围屋保护的
研究、宣传、 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客家优秀传统文化 研究、编
印出版物、展 览、媒体宣传、民 俗活动等形式,弘扬客家优秀
传统文化, 提高全社会保护赣南客家围屋的 意识。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
励。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 列标准建立赣南客家围屋
保护名录,实施 分类保护:
4 (一)第一类: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赣南客家围
屋;
(二)第二类: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具有 突出
历史、 艺术、科学、文化或者社会 价值,且符合以下 情形之一
的赣南客家围屋:
1.建筑形制完整,现 状保存较好的;
2.建筑样式、施工工 艺或者工 程技术具有建 筑艺术特色和
科学研究价值,建筑格局比较完整,现 状保存较好的;
3.著名人物居住、 活动或者 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
4.位于文物保护 单位或者旅游景区周边, 格局基本完整,
作为与文物保护 单位或者旅游景区相关环境 要素的,或者成 群
成片的;
5.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直接相关的。
(三)第三类:除第一类、第二 类外,其他具有较高历
史、艺术、科学、文化或者社会 价值的赣南客家围屋。
第十一条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赣南客家围屋 直接纳
入第一 类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 无须申报。
申报第二 类、第三 类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的, 由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组织赣南
客家围屋保护 专家委员会 提出评估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
5 准。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批准 后,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 之
日起二十日内 向社会公 布。
县级人民政府 申报第二 类、第三 类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
前,应当 组织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 专家进行论证,并
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 及
赣南客家围屋所有人、使用人的 意见。
赣南客家围屋 评估指标体系,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制定。
第十二条 申报第二 类、第三 类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赣南客家围屋的历史 沿革和历史文化 艺术等价值的
说明;
(二)赣南客家围屋建 筑格局和历史 风貌的现状;
(三)赣南客家围屋的 权属状况;
(四)赣南客家围屋的 构成清单、照片、图纸;
(五)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 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发现有保护 价值的赣
南客家围屋 未申报的,应当告 知县级人民政府 进行申报。县级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 意见及时组织
申报。
6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赣南客家围屋有保护 价值应当纳入
保护名录,可以 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 提出保护意见,并提供相
关依据。
第十四条 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 需要调整保护
类别的,应当按照 程序进行申请、评估、批准、公 布。
第十五条 第一类赣南客家围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划定保护范围、建设 控制地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第二 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和
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第三 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和公 布。
市人民政府对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应当设立统
一的保护 标志。
县级人民政府对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应当建立 记
录档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备案。
第三章 保护利用
第十六条 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自公 布之日起一年内,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文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
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向社会公
7 布。
第十七条 赣南客家围屋实施 原址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在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 不得进行
其他建设工 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是,因特殊情
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 进行其他建设工 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
等作业的, 必须保证赣南客家围屋的安 全,在第一 类赣南客家
围屋的保护范围内,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批;在第二 类、第三 类赣南客家围屋的保护范围内,应当报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 前应当征得市人民政府文物主
管部门 同意。
在纳入保护名录的赣南客家围屋的建设 控制地带内进行工
程建设, 不得破坏赣南客家围屋的历史 风貌。在第一 类赣南客
家围屋建设 控制地带内的工 程设计方案,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在第二 类赣南客家围屋建设 控制地
带内的工 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同意
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并由县级人民政
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备案。
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 土地征收、房屋 拆迁涉及赣南客家围
屋的,应当 征求县级人民政府 文物主管部门 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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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赣南客家围屋保护条例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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