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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20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2月31日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批准《关于修 改<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等3件地 方 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四章 行政执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优 化城市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 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 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 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 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染防治等公共事务和 秩序实施管理 、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 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政府主 导、公众参与, 依法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 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 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 3 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划分网格 单元,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和社 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 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社会化和公共服务市场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履 行城市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监督方式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 对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文明宣传教 育,弘扬社会公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市管理工 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 纳入国民经 4 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 标,运用信息 技术提 升城市管理水平。 具有行政管理职 能的市人民政府 派出机构在所管辖区域内 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 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 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 面的 管理工作,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 罚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利、 商务、文 广新旅、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 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共 同做好城市管理的 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 广播电视、公 共交通等单 位,应当 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 供公共服务, 保 障各项设 备设施的 安全使用和正常 运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 作。 第三章 管理规定 5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 体规划,组织 编制综合交通、环境卫生、 户外广告、景观亮 化、绿地 系统、地 下综合管廊、停车场所等专项规划, 经依法 批准后公布实施。 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公开的内容 除 外。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 划要求,优先安排市政公用设施 的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 符 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二)临街建筑物及其防护设施 保持整齐美观,风格、造 型、色调相协调; (三)外观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的, 及时修缮、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城市管理工作目 标,依法实施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综合改造。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实 施下列行为: (一)改 变、破坏外立面或者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改变原 6 有门窗位置、大小和形状; (二) 在屋顶、楼道、架空层、地下室等部位及住宅小区 其他共用部 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三) 下挖建筑物、构筑物底层或者周边地面; (四) 拆除或者变动建筑主体和 承重结构。 安装防盗网、护 栏等防护设施,应当 符合国家、省规定的 城市容 貌标准,不 得超出墙体安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开工 前,工(场)地 周边应当按照国家、省规 定的城市容 貌标准设置实体围 挡,并按照国家规定设 置公益广 告。 (二)工(场)地出 入口和场内主 要道路应当硬化。 (三)工(场)地出 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 配套的 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 运输车辆进行冲洗。 (四) 裸露的场地、 集中堆放的泥土砂石以及施工过程中 产生扬尘的场所,应当 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五)施工过程中 产生的建 筑垃圾(含余土)应当按照审 批规定放置,采取安全措施。建 筑垃圾应当交由经核准的单 位 处置,不得擅自处置。 (六)施工工 期在六个月以上或者工程规 模中型以上的, 7 工(场)地 车辆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接 入数字化 城市管理平 台。 (七)工程 车辆应当依法办理 相关证照、悬挂车牌,保持 车身清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八)工程 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 整场地,修 复因施工 损坏的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地应当遵 守前款第二项 至四项的管理 规定。 第十七条 在尚未开工建设的 土地或者其他 空地上,不 得 有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含余土)等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道 路、桥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路面平整,附属设施 完好、整洁; (二) 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墩、技术监 控设备等的设 置,符合国家标准和道 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道 路、桥 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 (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 路、桥梁; (二)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城市道 路、桥梁附属设 施; (三)在城市道 路范围内 擅自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 8 离墩等; (四)在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 擅自实施河道疏浚、建筑打 桩、地下管道铺设等危及城市 桥梁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影响城市道 路、桥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 路的,应当遵 守下列 规定: (一) 按照批准的 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 挖掘; (二)施工 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 (三) 占用城市道 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 路后,及时清理 现场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 路及其附属设施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 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 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的,城市道 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维护责任由建设单 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管线建设和管理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 扩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城市规划 同 步下地铺设管线,并按照隐蔽方式设 置管线附属设施。 (二)现有架空线缆、杆架和控制 箱柜等应当根据规划 逐 步下地铺设或者 采取隐蔽措施。 (三)管线设置应当规范, 标志清晰、明显。 (四)有关部门 在审批涉及管线安全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时应当征询产权人的 意见。
法律法规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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