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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吐鲁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14日吐鲁番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民2族传统美德,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 提升文明素质,推进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 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 分工负责、公众参与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 效机制。 第五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并建立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 和引导,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3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网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和旅游 、 卫健、广播电视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 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水平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中发挥表 率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加强社会公 德、职 业道德、家 庭美德、 个人品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公 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 。 第十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 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 (二)等 候服务遵守 秩序、依次排队; (三)文明 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爱护公厕设施; (四) 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 (五)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 老、弱、病、残、孕及4怀抱婴幼儿乘客让座 ,并提 供必要的帮助; (六)践行 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七)合理 消费、文明用 餐、厉行节约; (八)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九)旅游 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尊重英雄 人物和 历史文化名人; (十) 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 (十一)法律、法规倡导的 其他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 秩序、爱护环境, 不得实施 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 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应当保 持安静的公共场 所大声喧哗;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 吸烟; (三)在公共场所 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垃 圾,随处便溺; (四)在文物 古迹、公共设施 上随意刻画、涂写、张贴; (五) 损毁公共绿地花草树木; (六)在 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 (七)私搭乱建,损毁、侵占公共设施; (八)占道经营,使用高分贝音响进行商品促销活动;5(九)携带犬只出户未使 用犬绳牵领,未及时清理犬只排 泄物; (十) 从建筑物、构 筑物、机动 车内向外抛掷物品; (十一)进行健 身、广场 舞等文体 娱乐活动时,影响他人 正常生活;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 (一)规范 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在 拥堵路段互相礼让,依次有序通行; (三) 车辆行经人行 横道时应当主动 减速行驶,礼让、避 让 行人; (四)主动 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其 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五)有序 停放车辆; (六) 摩托车、电动 车应当在规定道 路上行驶,按规定 停 车和载人载物,驾乘人员在 车辆行驶中应当 佩戴安全头盔,驾 驶人员不接打电话; (七)行人通过 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 走人行横道或 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 号灯的人行 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6号灯指示通行,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 (一)团结和 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 (二)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规定分 类投放垃圾; (三)在指定区域为电动 车充电; (四) 装修房屋应当及时清理建筑垃圾,不得干扰他人正 常生活; (五) 不得占用公共区域、 消防通道, 停放车辆、堆放私 人物品。 第十四条 公民在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爱国主义教育 基地等 场所内 瞻仰、祭扫、参观 时,应当遵守 祭扫制度和 礼仪规范, 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自 觉抵御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维护 网络秩序和安全, 不得在互联网、 手机等媒介上编造、发布和 传播虚假、低俗淫秽以及损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 下列规范: (一) 坚持立德树人, 加强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培育优 良校风、教风、 学风; (二)加强 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 学行为,禁止侮辱、谩7骂、殴打、体罚学生; (三)加强 学生孝亲尊师、礼仪礼节、心理健 康、爱护公 物等文明行为教育 ; (四) 净化、绿化、美化 校园环境, 完善校园文化设施, 建设文明 校园; (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 校园。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 医务人员职 业道德教育, 优 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 医患沟通,营造温 馨和谐就医环境。 公民应当文明 就医,尊重医护人员, 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通过合法 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八条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当 依法经营,文明 服 务,保障 消费者合法 权益。 第十九条 公共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文明 礼貌对待乘客, 保证车况良好、 整洁卫生,按照规定 线路安全行 驶。 客运出租车驾驶员应当 执行服务标准,按照合理 路线或者 乘客要求的 路线行驶,保证乘客安全。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8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对在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中成 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 支持见义勇为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 对见义勇为人员 给予表彰 和奖励;有关部门和 单位按照规定 对见义勇为人员 及其家属提 供生活保障和法律 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 支持开展扶贫、助残、救孤、济困、 赈灾、捐赠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依法保护 慈善组 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 权益。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 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 依法建立各 类志愿服务组织, 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创新志愿服务方式。 鼓励和 支持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 开展志愿 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 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为 需要急救的人员 拨打急救电话呼救, 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 器官、遗体等行为。 尊重和保护 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 和个人尊严。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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