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3月14日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7年3月
16日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修订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0年1月21
日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
自治条例修正案》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 1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河口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瑶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属红河
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苗族、壮族 、
彝族、傣族、布依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
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
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河口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
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
—— 2 ——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
律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和社会
各项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
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
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
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 伟
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的认同,加 强各民族交 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 念,自力
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精神文
明、社会文 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全 面建设小 康社会,加快
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 步伐。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
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 谐、边疆稳定、人民 生活富裕的
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 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保护
和引导 非公有制经济的 健康发展。坚持以 农业为基础,发挥热
—— 3 ——区和口 岸优势,调整优化产业结 构和经济结 构,培植支柱产业,
发展对 外贸易和旅游业,提高各族人民的 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 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发
展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事业。对全县各族人民进行 爱国主
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的 教育。继承和发扬爱祖
国、爱人民、 爱劳动、爱科学、 爱社会主义的 公德,勤劳勇敢、
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自觉地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发达和人民 致富的陈规陋习。培养有
理想、有道 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公民,不 断提高各族人民的
思想道 德素质和科学文化 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实施依法治国方 略,推进依法治县。加 强基层政权建
设,完 善村民自治制度和社区管理制度。加 强对各民族的民主
法制教育。依法 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 互助、
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 奋斗、共同 繁
荣发展,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 意识。禁止对任 何民族的 歧视,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 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自治县内各民族 都有使用和发展自
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和 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 障各民族 公民有宗教信仰
—— 4 ——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 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
或者不信 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 仰宗教的公
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 宗教活动,依法管理 宗教事
务。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
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 涉婚姻家庭、干预国家行
政、司法的活 动。
自治县内的 宗教团体和 宗教事务不 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华 侨、归侨、侨眷、
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 视边防工作和民兵建设,加
强国防教育,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县内的一 切单位和个人 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
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 力机
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 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5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
代表中 选出的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委员 若干人组成。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中,瑶族 所占比例可以 略高
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应当有一定 名额。并且应当有瑶族
公民担任主任或者 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 工作需要,设 立办事
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 负
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 由县长、副县长、主任、 局长等组成,在
自治县人民政府 组成人员中,瑶族 所占比例可以 略高于其人口
比例。自治县县 长由瑶族公民担任。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
至少应当配备一名瑶族或者 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其他工作人员
中,应当逐步做到少数 民族干部 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 候,使用汉语
言文字,根据 需要可以使 用瑶族或者 其他少数民族语言。
—— 6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组织、职能和工
作依照法律的有关 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 工作人员中
应当有瑶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 用汉语言文字
审理和检察案 件。保障各民族 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进
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 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
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 书使用汉字。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 需要,自
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内 安排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 公
益性项目, 需要自治县 承担配套资金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 减
少或者免除的照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 善以家庭承包经营
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 障农民对土地承包
经营的各项权利。 鼓励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 多种形式
—— 7 ——的合作经济, 从事开发性生产或者 专业化经 营,推进农业产业
化进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逐步增加对 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
设施建设,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 技术,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特色 农业。鼓励农民进城务工、
经商、办企业,增加 农民收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 开发
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实行 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
用途管制制度和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制止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建 立和完善土地交易市场,按照依法、
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 规模
经营。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 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
理开发利用,实行 矿产资源勘察、开采许可证制度,建 立和完
善矿业权交 易市场。禁止非法探矿、采矿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 强对区域内地 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工作
确保人民 群众的生命财产 安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 森林资源,
坚持依法治 林,实行 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加强对大
围山自然保护区和 热带雨林、国防林、水源林、珍贵树种及珍
稀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严禁乱砍滥伐林木、非法占
—— 8 ——
法律法规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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