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标准网
文库搜索
切换导航
文件分类
频道
仅15元无限下载
联系我们
问题反馈
文件分类
仅15元无限下载
联系我们
问题反馈
批量下载
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9年11月28日呼伦贝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监督 第三章 养犬登记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五章 经营规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 1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辖区、 不设区的 市、旗所在地镇等实行城市管理的地区。 军用、 警用等特种犬只,动物园、 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 途犬只以及导盲犬、扶助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 基层组织参与、 养犬人自 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 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 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 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章 管理监督 第五条 市、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 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养犬管理协调、 保障工作机 制,负责组织建设 犬只收容中心和病 死犬只无害化处理场所、 设 施。 第六条 各旗(市区)街道办事处、 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主管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养犬登记,查 2处无证养犬、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违法养犬行为。 第八条 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农牧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发放免疫证; (二)负责犬只养殖场防疫条件检查; (三)查处违法开设犬只养殖场、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行为 ; (四)加强对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的监督管 理,并将运营单位的责任区域位置和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负责指导和监管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对犬尸的无害化处 理; (六)建立犬只疫情监 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 畜共患病进 行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 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 捕捉遗弃犬、遗失犬、流浪犬; (二)负责犬只收容中心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 遗弃犬、遗失犬、流浪犬、送交犬以及 没收、扣押、 收容犬只等收养管理及处置工作 ; (四)对街 面流动售犬、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和违规 携犬外出等行为进行查处 ; (五)对自行 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 体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3行为进行查处; (六)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 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 违法养犬行为。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 类经营活动的监 督管理,查处违法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 苗的供 应、运 输、保存、使用和狂犬病病 毒暴露者的预防接种及诊治的 管理。 第十二条 养犬管理过 程中产生的费用,符合收费规定的, 由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养犬管理所 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 算。 第三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 实行养犬登记制 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饲养犬只。 养犬人自 取得犬类免疫证明 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 持居民 身份证明与 居住证明或者单位营 业执照,并 携带农牧部门指定 机构开 具的犬类免疫证或者免疫 牌,携犬只到所在地旗(市 区)公安机关指定的养犬登记 服务机构办理 信息登记。 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 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 审核,符 4合条件的, 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 牌;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登记并 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并有 独户居住住所的 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养犬。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 绝育措施。 禁止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的 品种、大型犬的规 格由公安机关会 同农牧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经营活动 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 可以根据 需要 饲养护卫犬。 单位饲养护卫犬的,应当有 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实 行圈养并确定 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第十六条 养犬人 遗失养犬登记证或者犬 牌的,应当自 遗 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构 补办养犬登记证或者犬 牌。 登记犬只死 亡、失踪或者转让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到原登记 机构办理 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养犬人放 弃饲养犬只 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当将犬只 送至 犬只收容中心,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 间隔期满的,养犬 人应当 携犬只到农牧部门确定的 狂犬病定 点免疫单位接种 狂犬 病疫苗。 5狂犬病定 点免疫单位应当对 达到免疫条件的犬只 注射狂犬 病疫苗,并发放免疫证明 材料。 狂犬病疫 苗和免疫接种 费用由养犬人 承担。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牵引带(绳)牵领,牵引带(绳)不得超过1.5 米; (二)为犬只 佩戴犬牌; (三)主动 避让行人,特 别是老年人、 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 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 密集场所,应当为犬只 佩戴嘴 套,怀抱或者将犬只 装入犬袋、犬笼; (五) 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第十九条 除导盲犬和扶助犬 外,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 (一)从事公务活动的机关、 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场所; (二) 候车厅、候机室、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 广场、饭店、商店、游乐场、影剧院、洗浴等公共场所; (三)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 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的, 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 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 抱。 6第二十条 养犬不 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 益,不得占用公共 楼道等共有区域。 犬 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 采取有 效措施予以制止。 禁止驱使或者放任犬只 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 伤害他人的, 养犬人应当立 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 先行垫付医疗费 用,并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止遗弃、虐待犬只, 禁止组织、 参与 斗犬等伤害犬只的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 即 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农牧部门报告;农牧部门接到 报告后,应当及时 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 措施,对确 认患有狂犬 病的犬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捕杀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应当 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犬只死 亡的,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及 时报告农牧部门,并在 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 体。 第二十三条 犬只收容中心应当对收 留的犬只建立 信息档 案。 对佩戴犬牌的流浪犬只,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养犬人 认领;无 法通知或者 未佩戴犬牌的,自 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 认领 的,视为无主犬只, 由犬只收容中心收养。 支持相关行 业协会和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 团体、 动物诊疗机 7构和爱心人士参与犬只的收 留领养等 救助活动。 对送交、没收以及无人 认领的犬只,犬只收容中心 可以为其 寻找领养人或者 依法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四条 从事犬只 寄养、美容、交易、诊疗等经营活动 , 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 依法办理营 业执照。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 还应当依法取得农牧部门发放的动物 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 具有相应的 兽医执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用于经营 销售的犬只应当 依法取得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 未按照规定对适 龄犬只进行 狂犬病免疫的, 禁止经 营销售。 第二十六条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 采取有效 措施预防和制 止犬只扰民或者 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 未经登记 饲养犬只的, 由公安机关责 令限期登记; 逾期未登记的,对单 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8
法律法规 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04-2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赞助2.5元下载(无需注册)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赞助2.5元下载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14
上传分享
举报
下载
原文档
(277.8 KB)
分享
友情链接
T-GDWJ 013—2022 广东省健康医疗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技术规范.pdf
T-HSCA 001—2018 体育场馆钢结构检测与鉴定规程.pdf
中国移动 5g r17、r18技术解读.pdf
GB-T 12521-2008 空气潜水减压技术要求.pdf
360 2022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研究报告.pdf
GB-T 42014-2022 信息安全技术 网上购物服务数据安全要求.pdf
GB-T 24560-2009 电解、电镀设备节能监测.pdf
GB-T 30354-2013 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pdf
CJ-T 270-2017 CJT 270-2017 聚乙烯塑钢缠绕排水管及连接件-232815 - 复件.pdf
T-CHTS 10045—2021 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监测系统技术要求.pdf
GB-T 41997.3-2022 机械电气安全 基于视觉的电敏保护设备 第3部分:采用立体视觉保护器件特殊要求.pdf
GB-T 26119-2010 绿色制造 机械产品生命周期评价 总则.pdf
DB21-T 3090-2018 高密度聚乙烯渔业船舶建造标准 辽宁省.pdf
ISO 9241 820 2024 Ergonomics of human system interaction Part 820 Ergonomic guidance on interzctions in immersive environments including augmented reality and virtual reality.pdf
GA-T DSJ 350-2019 公安大数据安全 安全访问平台技术设计要求.pdf
GA-T 1718-2020 信息安全技术 大数据平台安全管理产品安全技术要求.pdf
WH-T 92-2021 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看台安全监督检验规范.pdf
GB-T 20321.1-2006 离网型风能、太阳能发电系统用逆变器 第1部分:技术条件.pdf
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pdf
DB15-T 2186—2021 林草数据备份管理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pdf
1
/
3
11
评价文档
赞助2.5元 点击下载(277.8 KB)
回到顶部
×
微信扫码支付
2.5
元 自动下载
官方客服微信:siduwenku
支付 完成后 如未跳转 点击这里 下载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
微信(点击查看客服)
,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