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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9年9月14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2月 26日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 次会议修订 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0年1月20日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 州自治条例修正案》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 1 ——第六章 自治州的文化和社会事业 第七章 自治州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自治州的民族关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 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是傈僳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云南省管 辖。自治州内还居住着白族、汉族、怒族、普米族、彝族、独 龙族、纳西族、藏族、傣族、景颇族、回族等民族。 自治州辖泸水市、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 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 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泸水市。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 —— 2 ——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本 地方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和社 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 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 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自治州的区位、自然资 源和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矿业、水电、旅游、边境经 济贸易等产业,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提高各族人民的物 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州进程。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民主法制教育 , 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的犯罪分子,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和其 他刑事犯罪。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对 各族人民进行 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 及民族政策、 宗教政策教育。 继承和发扬各族人民 热爱祖国、勤劳勇敢、团 结互助、尊老爱幼等优良传统,增强各族人民的自 信心和自立 自强精神,提倡文明、健康、节俭、科学的生活方 式。培育有 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公民,不 断提高各族人民的 —— 3 ——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 团结、 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促进各民族共同 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 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 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 团结和制 造民族分 裂的行为。 自治州内各民族 都有使用和发展自 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公民有 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 信仰宗教或 者不信仰宗教,不 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 信仰宗教的公民。 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 信仰宗教的公民 应当互相尊重,加强 团结, 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作贡献。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 宗教活动,依法管理 宗教事 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 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 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计划生育,干 涉家庭婚姻以及干预国 家司法的活 动。 自治州内的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 受外国势力的 支配。依 法取缔邪教组织。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 归侨、侨眷、海外侨胞、 台湾同胞在自治州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边 防建设和边境管理。 支 —— 4 ——持驻州人民 解放军和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的工 作,重视民兵建设 和预备役工作,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教育、 科学技术、文化、 卫生等各 项建设事业中有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 励。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 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下,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 度自信、文化自 信,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 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 党、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的 认同,加强各民族 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 念,自 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政治文 明、精神 文明、社会文 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加快全 面解决温饱和建 设小康社会步伐,努力把自治州建设 成为经济发展、文化 繁荣、 民族团结、社会进 步、边防巩固、人民生活 殷实的民族自治地 方。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 —— 5 ——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 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傈僳 族和其 他少数民族代表 名额和比例,依 照法律规定的原则 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 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 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中,傈僳族 成员 应占三分之一以上,其 他民族也应有一定 名额,并且应当有傈 僳族公民 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 作需要,设立工作 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 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委员 会主任、局长等组成。 自治州州 长由傈僳族公民 担任。其他政府组成人员中,傈 僳族成员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 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 副职领 导成员中, 至少配备一名傈僳族干部和 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其 —— 6 ——他工作人员中, 应当合理配备傈僳族和其 他少数民族人员,同 时配备一定比例的外来干部。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坚持精简机构、提高 效能的原 则,合理 确定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的机 构设置和编制员额,并 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以同时或者 分别使用汉、傈僳 语言文字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的 印章、牌匾名称一律 并用 汉文、傈僳文。 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组织、职 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 规定执行。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领导成员和工 作人员 中,应当有傈僳族和 当地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 用汉语或 者傈僳 语审理和检察案 件。保障各民族公民 都有使用本民族 语 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 晓汉、傈僳 语言文字的诉讼参 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制作法律文 书使用汉文,根据实际 需要可以同时使 用傈僳 —— 7 ——文。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结 合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 针和规划,自主地 安排和管理经济建 设事业。保护和 开发利用自治州内的自然资源, 调整优化产业 结构和经济结 构,加快自治州经济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 创造良好的投资 环境。大力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 个体私营企业的作用, 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 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依法进行 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流转,发展 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推进 农业产 业化经 营。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增加农业投入,发展 种植业、养殖业和 加工业。 重点扶持骨干企业,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农 产品加工和 营销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 农田水利 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加强 农业适用技术培训, 做好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使用农用机械,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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