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促 进 民 族 地 区 发 展 条 例
(2020年4月29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2020年4月29日公 布
自2020年6月1日 起 施 行)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加 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第 三 章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第 四 章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第 五 章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第 六 章 保 护 和 传 承 少 数 民 族 传 统 文 化
第 七 章 促 进 民 族 团 结 进 步
第 八 章 保 障 机 制
第 九 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民族团
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族地区,是指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
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东源县漳
溪畲族乡、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连州
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
第三条 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
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基础设
施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基本公共
服务水平,保护 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建立对民族地区实
行差异化考核的评价考核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族地区发展
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地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政策,健全民族地区发展协调机
制,协调解决民族地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民族地区所在地市、 县、民族乡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民
族地区发展的主体责任,整合各类资源和力量促进民族地区发
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具体负责促进民族地区发
展的组织协调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
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
康、广播电 视、体育、 金融、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支持社会力量 参与民
族地区发展的政策 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各 界发挥自身优势,
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在资 金、项目、人 才、技术等方面参与
民族地区发展工作 ,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应当 支持民族地区基
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 均衡通达程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将民族地区基础设施 项目
优先纳入省级基础设施 专项规划, 并在年度投资计划中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省级财政 专项资金对民族地区纳入中 央预算内资
金支持范围的公益类基础设施 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新增地方政
府债券向民族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倾斜。
国家和省统一部 署的国家干线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水
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等 项目资本 金,免除自治县 出资责任,
由省人民政府统 筹解决。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 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
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统 筹民族地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 局,
完善交通 网络;支持民族地区加强国省 道升级改造、推进高等
级公路建设,加强 有条件的民族地区的铁路建设。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 支持民
族地区乡村旅游公 路和农村公 路建设,发展旅游交通和农村 客
运,改善旅游 景点和乡村的交通条 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推进民族
地区高 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 产条件,发展 现代农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住房城乡建设、 水利等部
门应当 支持民族地区 完善城乡 供水基础设施,推进村 庄集中供
水,保障 饮水安全。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及其水利等部门应当倾斜支持民
族地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和河湖管护,建立健全水利工 程管护制度,设立公 益性水利工 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资金,优先
支持民族地区水利工 程管护。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村镇 污水、垃圾处理
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及后期营运、建 筑
垃圾消纳场建设和 边远村镇生活 垃圾无害化处理,由省、地级
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等部门应当 支持民族地区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基础
电信运 营商参与民族地区现代通信 网络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发展改革、商务等 部门应当 支持民
族地区加快城乡 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电 子商务, 完善
物流网络和电子商务运 营网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民族
地区城乡公交、 供电、供气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公
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第三章 促进经济发展第十三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应当 支持民
族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绿色经济, 支持符合民族地区 特点
和生态环境 要求的产业项目向民族地区 优先布局,加大对 特色
产业的扶持力度;统筹产业振兴规划,整合相关 专项资金集中
投入,在规划 引导、项目安排、要素配置等方面支持民族地区
产业发展, 增强民族地区发展内生动力。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
营商环境建设,落实国 家税费优惠政策, 简化审批流程,提升
企业开办、运营、退出便利化水平, 优化办事创业和 营商环
境。
省和地级以上市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主管部门应当 支持民族
地区加强网上政务服务 能力建设,推进 “数字政府”建设,以
少数民族 特色服务为重点拓展移动政务服务。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管理的产业类和创新类发
展专项资金应当向民族地区 倾斜。
对民族地区 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省 有关产业投资基金按
照市场化原则予以支持;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指导, 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产业投资基金。
对民族地区 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 产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和龙 头企业,以 及高成长中小企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在 技术改造、创新 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及其农业农村、 林业
等部门应当 支持民族地区发展 特色农林业,开展农 林业基地、
特色生态 产业示范点和现代化农业 产业园建设,引导社会资本
投资现代农林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促进民
族地区 特色农林业、优势药材等资源开发,推动农 特产品交易
平台信息化建设。
第十七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及其文化和旅游等 部
门应当整体布 局和推进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业发展, 支持民族地
区创建全域旅游 示范区,发展生态旅游、乡村旅游、 特色民
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和旅游部门应当 支持民族地区建设
民族文化旅游 景区和线路,完善民族文化旅游 配套设施,指导
旅游企业开发、推广具 有民族文化 特色的旅游 线路、产品及服
务。
鼓励社会资 金投入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业,重 点开发民族 特
色旅游 产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 手工艺品产业,扶持少数民族 手工业龙
头企业,支持民族地区加强 特色文化创 意产品资源开发, 打造
少数民族传统 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基地,创建民族 特色文化创
意产业园。
第四章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
生态环境保护,推进 林业生态建设和 森林养护,重 点保护修复
天然林、公益林、湿地,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实施 严格监管,保
护生物多样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 森林公
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与管理,开展地质 灾害防治
和矿山环境治理。
支持自然保护地、生态 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地等范围内
的村民 搬迁到城镇定 居。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住房城乡建设、 农业农
村等部门应当推进城乡环境整治, 统筹安排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支持民族地区农村人 居环境整治。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 优先支持自治
法律法规 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2020-04-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13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