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1月20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月16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
境保护条例〉 的决定》 修正 2020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2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自治县境内的水域、大
气、 土地、 矿藏、 森林、 草原、 湿地、 野生动植物资源、 自然遗迹、
人文遗迹等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 在自治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生活、生产
经营、开发建设、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生态环境坚持保护优先、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公众参与、 谁开发谁保护、 谁污染谁治理、 谁破坏谁恢复、 谁损害
谁赔偿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管理,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 商务工信、 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 水利、
交通运输、 应急管理、 市场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 文化旅游、 气3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公民普及生态环
境保护知识,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鼓励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防止水土
流失、土地荒芜和沙漠化。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 举报。对保护和改
善生态环境做 出显著成绩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民政府应
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治理
第九条 县域内禁止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 企业入驻,
按标准入驻企业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入 驻民生工业 园区的企业应当 服从园区产业定 位与
规划,使用清洁能源;
(二) 企业对垃圾要分类收集,统一 无害化处理,不得污
染周边环境;
(三) 企业对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应当 执行国家及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4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 清洁能源,建设 绿色生态
城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 燃煤锅炉烟尘未达标排放;
(二) 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 餐饮单位在居民住宅楼下直排烟尘;
(四)在 禁燃区露天烧烤;
(五)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 焚烧沥青、
塑料、垃圾等;
(六)居民区午间和夜间室内外装饰、装修等产生环境 噪音
污染;
(七)城区 使用高音喇叭和大功率音响噪音超过昼五十五
分贝、夜四十五 分贝;
(八)建筑工地扬尘作业, 渣土、料石、 土方等运输 车辆无
抑制扬尘篷盖在街道行驶;
(九)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扶持创办农用地 膜、滴灌带
回收加工企业。
(一) 禁止经营、 使用高污染、 高 残留和难回收的地膜,鼓
励经营和 使用易回收或无残留、无污染的 降解地膜;
(二) 种植户应当将田间废弃的滴灌带、地膜回收利用。5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农 药、
牲畜浴药经销商和种植、养殖户回收农药包装物、牲畜浴药包装
物,并 依照规定进行 无害化处理。
(一)经 销商出售农药、牲畜浴药商品,应当做好 销售登记,
回收废弃的农药和牲畜浴药包装物;
(二) 种植户、养殖户不得将使用后的农药、牲畜浴药包装
物遗弃,应当 收集交给经销商;
(三)鼓励 种植户优先使用有机肥。
第十三条 采矿单位或个人应当 执行下列规定:
(一) 禁止在水源 涵养区内采矿、采砂以及其他污染和破坏
水源地的活动 ;
(二) 向自治县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提交环境 影响评价批复文
件;
(三) 符合地下开采地质条件的应当地 下开采,减少对植
被的破坏 ;
(四)设 置防尘抑尘设施,产生的 剥离表土、 矸石、尾矿、
废渣、砂石等应当运 至规定存放地封闭堆放;
(五)在地 下进行勘探、采矿活动 时,应当 采取防护性措施,
防止地 下水污染 ;
(六)采矿破坏的地 质环境和植 被应当及 时治理恢复。6第十四条 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履行县域内林木 种
植规划、 栽培、管护、监督等职责。
(一) 沿天山丘陵地次生林 属公益林,以村为单位按属地
分片定人定责管护, 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任何人
砍伐或者损毁;
(二)农 田防护林、 村 庄绿化林种植和管护 由村民委员会负
责。
第十五条 县域北部荒漠国 家和地方公益林区应当设 置界碑、
封育围栏、分片管护。
(一)实行 分片禁牧,补植补种、抚育造林;
(二) 禁牧区禁止采挖苁蓉等野生植物, 猎捕野生动物,
砍伐掘根、破坏植 被等;
(三) 非禁牧区禁止超载放牧、违法采挖野生植物和 猎捕野
生动物, 砍伐掘根、破坏植 被等。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履行以下
职责:
(一)根据草场植 被变化每五年至少核定一次 载畜量;
(二) 控制草场 载畜量,科学轮牧、休牧、禁牧;
(三)保护草原生物 多样性,检测草原有害生物,防 控治
理草原 危害发生 ;7(四) 采取适时播撒草籽等措施恢复草原植 被;
(五)建 立草原生态监 测半年报告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草原生态, 禁止下列行
为:
(一) 不按规定 时间转场、超载放牧;
(二) 违反草畜平衡管理规定代 牧县域以外牲畜;
(三) 乱搭乱建构筑物、乱扔垃圾、损毁公共设施等。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域内湿地
划定界限并予以公告,湿地及 周边对生态 功能有影响的区域 禁
止从事 下列活动:
(一)开 垦种地、 开 挖鱼塘、 开沟引水、筑坝截水、倾倒废弃
物等;
(二)修建、 搭建各类建筑设施;
(三)在 周边三公里范围内修建 牲畜药浴池;
(四) 每年五月 至八月放牧;
(五) 超载放牧。
第十九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城及乡
(镇)中 心区划定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并 向社会公 告。
(一)规 模养殖户应当在自治县、 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的
养殖区从事 畜禽养殖;8(二) 畜禽养殖区应当修建化 粪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
(三) 畜禽集中屠宰点应当修建污水 处理设施, 处理达标
污水排入下水管网;
(四) 畜禽尸体应当在自治县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的监督 下,
由所属乡镇动物防 疫监督单位按规定 处理,不得随意乱扔。
第二十条 新建、 改建、 扩建公路、铁路、 水利、 电力工程和从
事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的,应当 履行以下职责:
(一) 向自治县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提交环境 影响评价和水
土保持 方案批复文 件,并按规定 缴纳水土保持 补偿费;
(二)工 程用料应当在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地 点采挖,工
程用料封闭拉运,施工场地 洒水降尘;
(三)工 程结束后放坡处理,宜林则林、 宜草则草、 宜水则
水、宜花则花恢复植 被。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 垃圾实行分类减量
管理及 回收利用,实行村( 居)民分类、村收集、乡运 转、县处
理,从源 头控制垃圾污染。
鼓励村民修建 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发区域内旅游资源应当科 学
编制旅游 专项规划。
(一) 景区、景点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法律法规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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