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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的决定 (2020 年 3 月 30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桓仁满族 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 (修 订)》,由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布实施。 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   管理条例(修订) (2004年1月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2日辽宁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4月20日公布施行 2019年12月26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布  2020 年 5 月 18 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五女山 山城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区域内从 事保护管理、旅游开发、经营服务、生产生活 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区域分为保 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五女山山城内及城墙和山险墙 的外墙基外,西 350 米,南 100 米,东 150 米, 北 100 米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四周 向外延伸,东与南至大东沟桓龙湖,西至刘家 沟村西哈达河,北至大东沟乡路与 201 国道。 五女山山城管理机构应当在五女山山城保 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 并向社会公布。 2020 年第 2 号 (总第 267 期)367第四条  五女山山城的保护管理,应当坚 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 的原则,确保五女山山城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部门是五女 山山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自治县自然资源、住建、旅游等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五女山山城 保护管理资金,专项用于五女山山城的保护管 理。资金来源: (一)省专项补贴经费; (二)自治县财政预算经费; (三)门票; (四)捐赠; (五)其他资金。 五女山山城的保护管理资金,应当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七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规划纳入自治县 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五女山山城保护规划由自 治县人民政府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 实施。 第八条  五女山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据 保护规划进行管理,控制现存村屯规模,整治 或拆除妨碍文物保护和环境风貌的建筑。 第九条  五女山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 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 (二)毁林、垦荒; (三)野炊、焚烧冥纸、烧荒;(四)移动或破坏文物部门设置的保护标 志和界桩等遗址保护设施; (五)其他妨碍文物保护和损坏文物的行 为。 第十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内的森林禁 止采伐和损毁。 第十一条  五女山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天然林和一级国家级人工公益林禁止采伐。 其他人工林因保护需要,确需抚育、改造 和更新进行采伐的,按下列规定,经依法批准 后进行。 (一)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和人工公益林 更新采伐年龄应当延长一个龄级,采取择伐或 渐伐的方式进行,禁止采取皆伐方式。伐后冠 下栽植阔叶树种,待前更苗木生长达到标准后 再伐除现有上层树木。 (二)林木主伐或更新采伐前应明确造林 更新责任单位,方可办理采伐手续,责任单位 由村组集体或五女山山城经营机构承担,也可 以双方协商确定。 (三)现有上层林木全部伐除后的林地使 用权收归原林地所有权集体组织(村组),禁 止将林地使用权承包或流转。 (四)林木采伐时间为每年的 11 月 1 日至 次 年3月1日 。 第十二条  五女山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因 火灾、 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遭受严重危害的林木, 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鉴定为 无复壮希望的林分,依法可以采取择伐改造的 方式伐除病虫树木,必要时可以采取皆伐改造 方式。368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十三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内应当保 护现存地形、地貌和植被。 禁止妨碍文物保护或损害环境风貌的任何 建设。 考古发掘、 抢救文物及其他土木工程建设, 严格按照规划并逐级上报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批 准。 第十四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内除本条 例第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沙取土、埋坟造墓; (二)林下养殖或种植中药材; (三)采药、采摘野菜野果、拾柴、砍柴、 放牧、狩猎、攀岩、流动叫卖; (四)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五)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 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六)倾倒垃圾、排放污物; (七)擅自设置商业网点;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范围内已经发 展的林下种植业、养殖业应当依法限期清除或 者迁出。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文物保护 工作的需要,可以将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区域 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安置 补偿。 第十七条  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区域内已 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害文物安全或破坏文 物历史风貌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 理, 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 应当依法予以拆迁。 第十八条  五女山山城遗址实行原址保护,并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发掘出土的文物,不能 实行原址保护的, 由自治县五女山博物馆收藏。 馆藏文物的出入库、 提取使用、 调拨、 交换、 借用和对外展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五女山山城保护 管理区域内发现文物遗存,应当立即报告自治 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在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区域内 设置的展示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 求, 并与五女山山城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五女山山城世界文化遗产历史、 文化、艺术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发掘并展示 其历史和文化价值,依法保护利用与其相关的 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五 女山山城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处 2 万元罚款;造成文物 损坏的,处 20 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 毁林的,处毁坏林木价值 3 倍罚款。违反本条 例第九条第 (二) 项规定垦荒的、 第十四条第 (二) 项规定的,未造成林木或植被毁坏处每平方米 10 元罚款;造成林木或植被毁坏的,处毁坏林 木或植被价值 3 倍罚款。 2020 年第 2 号 (总第 267 期)369(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 (四) 项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三)、 (四)、 (五)、 (六)项规定的,处 500 元罚款;违反本条例 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处 5000 元罚款。 (四)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的,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林业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 10 万元罚款。 (六)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 项规定,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处 5000 元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处 20 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 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监守自盗,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 条 例 自2 0 2 0年5月1 8日 起施行。 2004 年 1 月 6 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桓仁满族自治 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修订《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   保护管理条例》的说明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 年 3 月 11 日)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 例》于 2004 年 4 月 2 日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 准, 4 月 20 日在我县公布实施。 《条例》 实施以来, 为加强我县五女山山城的保护管理,保持五女 山山城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 完整性、 有序利用、合理开发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 世界文化遗产五女山山城得到有效保护。但随 着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在《条例》实 施后的应用实践中,一些问题凸显,亟待解决; 《条例》个别条款也与《森林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相悖之处。根据辽宁 省人大 《关于开展法规集中清理的通知》 要求, 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条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的 法律法规。 三、修订《条例》的目的 一是对五女山山城主城区保护更加严格, 对违反条例的处罚规定和标准依法重新设定;370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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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2020-05-1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2020-05-1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2020-05-11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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