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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 江 市 电 动 自 行 车 管 理 条 例 (2019年12月31日湛 江市 第 十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第 二 十九次会 议 通 过 2020 年4月29 日 广 东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次会 议 批 准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登 记 第 三 章 通 行 第 四 章 消 防 安 全 第 五 章 废 铅 蓄 电 池 回 收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电 动 自 行 车 管 理 , 保 障 道 路 交 通有 序 、 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销 售 、 登 记 、 通 行 、 消 防 安 全 、 废 铅 蓄 电 池 回 收 以 及 相 关 管 理 活 动 。 第 三 条 本 条例 所 称 电 动 自 行 车 , 是 指 以 车 载 蓄 电 池 作 为 辅 助 能 源 , 能 实 现 电 助 动 或 者 电 驱 动 功 能 的 两 轮 自 行 车 。 第 四 条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委 员 会 ) 应 当 加 强对 电 动 自 行 车 管 理 工 作 的 领 导 , 建 立 工 作 协 调 机 制 ,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电 动 自 行 车 登 记 、 通 行 等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生 态环 境 部 门 负 责 电 动 自 行 车 废 铅 蓄 电 池 等 危 险 废 物 收 集 、 贮 存 、 利 用 和 处 置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对 电 动自 行 车 消 防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并 由 消 防 救 援 机 构 负 责 实 施 。 市 场 监 管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 财 政 、 自 然 资 源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 城 市 管 理 和 综 合 执 法 等 部 门按 照 各 自职 责做 好 电 动 自 行 车的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电 动 自 行 车 行 业 协 会 应当 建 立 健 全 行 业 自 律 制 度 , 开 展 对 电 动 自 行 车 销 售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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