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7年11月6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2月30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0年4月29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
筑保护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
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监
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
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生产、市容保洁、绿化作业等
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产生颗粒物对大气
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预防为主、防治
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
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
尘污染防治工作纳 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
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管理
职责,并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物 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
镇污水处理设施、市政给排水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
动,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用地、预拌混凝土 生产企
业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港口码头建设和拆除工程等
施工活动,公共停车场、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堆
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违反公路管理建(构)筑物拆除等
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
活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
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用地、违反水 资源
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 煤炭经营企业扬尘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 矿
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
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 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城市绿化作业、城市道路保洁、违反
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
作。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防治扬尘污染新技术的研发应
用,推广建设项目装配化施工等新工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 投
诉、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 他负有扬尘
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 权向
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 他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不依法履
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扬尘污
染防治法律法规的 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 科学防治知
识的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应当包括施工扬尘对环境污染的 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二)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根据工程总量等因 素,确定扬
尘污染防治所需费用;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
治责任;
(四)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 费用支付计
划;
(五)监督施工单位 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
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
(六)负责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条 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制定 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
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将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用
于扬尘污染防护用 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的落实、施工扬尘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 情况纳入日常工
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 要
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 营者在作业时,应
当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 时,应当采取以下措
施: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
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张贴在施工围挡外围,接受社会监
督;
(二)在施工现场配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按日 做好
包括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
等内容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 情况记录;
(三)在施工工地 周围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施
工工地位于城市主 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的,围挡或者围
墙高度不低于两百五十厘米;其余区域的,围挡或者围墙高度
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质防
溢座。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拆除围挡、围墙及防溢座的,采
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不具备条件设置围挡或者围墙的,
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
出入口内侧应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池,配备高压
冲洗装置;确实不具备条件设置混凝土挠捣的洗车设施和沉淀
池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工地的机动车冲洗干
净;
(五)按时对作业的裸露地面 进行洒水;四十八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地面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超过四十
八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超过三个月
不作业的,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的 出入口、材料堆放区、材料加工区、生
活区、主要通道等区域进行硬底化,并安装喷淋设备等扬尘污
染防治设施;
(七)在施工工地堆放的 砂石等工程材料密闭存放或者覆
盖;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 渣土和建筑垃圾,无法及时清运
的,采用封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定时洒水;不得将建筑垃圾交
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八)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 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
作业时,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九)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施工作业产生的 泥浆不溢
流;
(十)在施工工地 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
的,采取封闭、降尘等有效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 送散装物
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采取覆盖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
撒。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
工时,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
(布)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 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
第八项、第十项的规定。
建(构)筑物拆除 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建设工程施工
单位的,应当及时移交;未能及时移交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
开工建设的,应当 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道路和管线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 时,还应
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
防治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
槽,应当进行覆盖或者采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 时,还应当采取
以下措施:
(一)爆破作业时在基坑上部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爆
破后及时洒水;
(二)混凝土喷射作业时,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回填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 时,应当符合本
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
第九项和第十项规定。
第十九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
法律法规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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