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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专刊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四章 促进绿色发展 第五章 促进社会参与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推动绿色循 环低碳发展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满足人民 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努力把云南建设 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中国最美丽省 份,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建生态文明建 设排头兵的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是指以习 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 突出的战略位置 ,融入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 》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0年5月12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20年5月12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公告 (第二号) 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 (2020年5月12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80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专刊 建设、社会建设各方 面和全过程 ,建立健全生态 文明体系 ,全面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 ,弘 扬民族优秀生态文化 ,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达 到全国领先水平 。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 , 贯彻落实创新 、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 念,尊重自然 、顺应自然 、保护自然 ,坚持生态惠 民、生态利民 、生态为民 ,坚持节约优先 、保护优 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遵循科学规划 、区域统 筹、分类指导 、整体推进 、社会参与 、共建共享的 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创建生态文 明建设排头兵工作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 制度和督察制度 ,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 大问题。 州(市)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生态 文明建设综合协调机构 ,具体负责生态文明建设 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处理好生态文 明建设与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的关系 ,保障人民 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 ,提升人民群众在 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获得感 、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生 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 ,普及生态文 明知识,倡导生态文明行为 ,弘扬生态文化 ,提高 全民生态文明素质 。 第七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 任,鼓励和引导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 文明建设 ,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 权。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生态文明建设法律 、法规,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承担生 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 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 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省生态文 明建设排头兵规划并组织实施 。 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 头兵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 组织实施 。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的规划编制本 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 ,统筹划 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 、城镇开发 边界,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 ,科学布局生产 、生 活、生态空间 ,严守城镇 、农业、生态空间 ,规范空 间开发秩序和强度 ,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 合承载能力 。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 护红线主体责任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 约束机制 ,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机制 ,将生 态保护红线作为有关规划编制和政府决策的重 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环 境承载能力 ,合理规划城镇功能布局 ,减少对自 然生态的干扰和损害 ,保持城镇特色风貌 ,改善 城镇人居环境 ,建设美丽城镇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规划管理 ,改善 农村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 ,实施 乡村振兴 、扶贫开发 ,推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和 农民增收致富 ,建设美丽乡村 。 ——81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专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 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建立生态文明建 设教育基地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并与文明城市 、 园林城市 、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相结合 。 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 完善源头预防 、过程控制、损害赔偿 、责任追究的 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 ,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完善污染 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自然资 源统一调查 、评价、监测制度 ,健全自然资源监管 体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 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保护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 护网络,防治外来物种入侵 ,对具有代表性的自 然生态系统区域和珍稀 、濒危、特有野生动植物 自然分布区域予以重点保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 , 明确执法责任主体 ,落实执法管理责任 ,加强协 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加强对 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 ,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 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革除滥 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防范、打击边境地区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行为 。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国家公 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健全国家公园保护 制度的执行机制 ,规范保护地分类管理 ,保护自 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 、完整性。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 林资源保护与管理 ,加大退耕还林力度 ,开展国 土绿化,保护古树名木 ,加强森林火灾和林业有 害生物防控 ,提高森林覆盖率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 原保护与治理 ,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建立退 化草原修复机制 ,实施退化草原禁牧 、休牧和划 区轮牧,加大退牧还草和岩溶地区草地治理力 度。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 地保护与修复 ,建立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实行湿 地面积总量管控 ,严格湿地用途管理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 地保护和管理 ,坚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 制线,严控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严格落实耕地占 补平衡,加强耕地数量 、质量、生态保护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 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 ,因地制宜 采取有利于保护水土资源 、实施生态修复等各种 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 石漠化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石漠 化综合治理工程 ,把石漠化治理与退耕还林 、防 护林种植 、水土保持 、人畜饮水工程等相结合 ,改 善区域生态环境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开展气候资源调查和气候承载力 、气候资源可开 发利用潜力评估 ,确定气候资源多样性保护重 点,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产业聚集区和重点建设 工程项目 ,对脆弱气候区域采取限制开发量 、修 复气候环境等保护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 执行水环境质量 、水污染物排放等标准 ,加强水 污染防治 、监测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处理好水 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 ,以水定需 、量水而行 、因水 制宜,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第二十四条 实行省、州(市) 、县(市、区) 、 乡(镇) 、村五级河 (湖)长制。各级河(湖)长应当 ——82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0·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专刊 落实河(湖)长制的各项工作制度 ,按照职责分工 组织实施河 (湖)管理保护工作 。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建立重要江河 、湖泊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 机制,实行统一规划 、统一标准 、统一监测 、统一 防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等污染源的综合防 治,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推 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控制、削减大气污染 物排放量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土壤污染防治 、风险管控和修复 ,实施农用地分 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州(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 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并向社会公开 。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 农业产业结构 ,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 ,鼓 励使用高效 、低毒、低残留农药 ,扩大有机肥施 用,落实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责任 ,推进标准 化养殖和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固体废物污染 、噪声污染 、光污染防治 ,完善管理 制度,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防 止或者减少对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和健康的影 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 放射性污染防治 ,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 ,预 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 。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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