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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 六条相关规定,为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的调节 和导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按主要污染因子 差别化设置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适用税额,具体调整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适用税额为 2.4 元 / 污染当量,其 他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 1.2 元 / 污染当量。 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 (NH)的适用税额为 2.8 元 / 污染当量,其他 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 1.4 元 / 污染当量。 三、本方案自 2020年 7月 1日起施行。 《关于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   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草案)》   的议案的说明 (2020 年 5 月 11 日在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财政厅厅长  霍步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辽宁省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 额调整方案 (草案) 》 (以下简称 《方案 (草案) 》 ) 作如下说明: 一、《方案(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7 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通过了我省大气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以下简称“环保税”)适用税额方案,规定执行 期限暂定两年,2020 年及以后年度具体适用税 额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环 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经济社会生态 发展目标要求,再研究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 定,各省可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和调 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具体范 2020 年第 3 号 (总第 268 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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